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667372 | 文号 | 南政发〔2011〕2号 | 统一登记号 | |
---|---|---|---|---|---|
签署日期 | 2011-03-01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9-07-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667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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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发〔2011〕2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1-03-01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9-07-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NXDR—2011—00002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
南政发〔201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湘政法发〔2010〕15号)、《益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益政法办〔2010〕13号)文件精神,确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县人民政府对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已列入2008年清理结果中“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和2008年10月1日—2010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根据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对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或重新公布。
一、《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政办发〔2003〕37号)等28件文件,因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予以废止。
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发〔2004〕8号)等23件文件,因有效期届满,或者有效期未满,但所规定的事项已经完成,实际不需要再执行,或者被新的规范性文件代替,宣布失效。
三、《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06〕5号)等46件文件,因有效期未满,且文件内容没有第(一)项所列违法情形,需要继续执行,确认继续有效。
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南县建设局南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南政办发〔2002〕54号)等16件文件,虽有效期届满,但确需继续执行,且没有第(一)项所列违法情形,予以重新公布。
附件:南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O一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
南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下列文件因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予以废止。
(一)《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政办发〔2003〕37号)。
(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产资源保护的通告》(南政告〔2004〕2号)。
(三)《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发〔2004〕12号)。
(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县民政局 财政局 卫生局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的通知》(南政办发〔2004〕13号)。
(五)《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直行政许可项目和实施主体清理结果(第一批)的通知》(南政发〔2004〕17号)。
(六)《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发〔2004〕18号)。
(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南政办发〔2004〕18号)。
(八)《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南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政发〔2004〕20号)。
(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4〕22号)。
(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直行政许可项目和实施主体清理结果(第二批)的通知》(南政发〔2005〕13号)。
(十一)《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工作的通告》(南政告〔2006〕7号)。
(十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南政发〔2006〕19号)。
(十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南政发〔2006〕20号)。
(十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路市场经营业主进入兴盛集贸大市场等3个农贸市场经营优惠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06〕25号)。
(十五)《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政办发〔2006〕26号。
(十六)《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南政办发〔2007〕3号)。
(十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发挥价格职能作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南政办发〔2007〕7号)。
(十八)《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发〔2007〕8号)。
(十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水利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7〕10号)。
(二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发〔2007〕14号)。
(二十一)《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农村数字电视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函〔2007〕66号)。
(二十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发〔2008〕2号)。
(二十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防范与打击地下六合彩等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南政告〔2008〕7号)。
(二十四)《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南政发〔2008〕7号)。
(二十五)《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发〔2008〕10号)。
(二十六)《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08〕19号)。
(二十七)《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的通告》(南政告〔2009〕1号)
(二十八)《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投资项目收费优惠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9〕3号)。
二、下列文件有效期届满,或者有效期未满,但所规定的事项已经完成,实际不需要再执行,或者被新的规范性文件代替,宣布失效。
(一)《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发〔2004〕8号),本文从2009年5月16日起失效。
(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草食动物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南政发〔2004〕11号),本文从2010年10月26日起失效。
(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麻河口大桥及其接线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南政发〔2004〕13号),本文从2010年10月21日起失效。
(四)《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通告》(南政告〔2005〕4号),本文从2010年10月27日起失效。
(五)《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流通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6〕3号)。
(六)《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6〕15号)。
(七)《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县城规划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6〕24号),本文从2007年7月1日起失效。
(八)《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第七期股金兑付的通告》(南政告〔2007〕1号),本文从2007年12月31日起失效。
(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兵役登记工作的通告》(南政告〔2007〕3号),本文从2007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南政发〔2007〕6号),本文从2007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一)《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发〔2007〕10号)。
(十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南政发〔2007〕11号)。
(十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投资项目收费优惠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7〕16号)。
(十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整治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发〔2007〕16号),本文从2008年4月1日起失效。
(十五)《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南政办发〔2007〕19号),本文从2008年4月1日起失效。
(十六)《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房地产建筑安装及相关行业税收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的通知》(南政办函〔2007〕29号),本文从2007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2007年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函〔2007〕51号),本文从2007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八)《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苎麻纺织企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函〔2007〕68号),本文从2010年10月30日起失效。
(十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地籍调查的通告》(南政告〔2008〕2号),本文从2008年10月1日起失效。
(二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南政发〔2008〕3号),本文从2008年12月31日起失效。
(二十一)《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兵役登记工作的通告》(南政告〔2008〕6号),本文从2008年12月31日起失效。
(二十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南政发〔2009〕5号),本文从2009年12月31日起失效。
(二十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再生资源企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9〕8号),本文从2010年1月1日起失效。
三、下列文件因有效期未满,且文件内容没有第(一)项所列违法情形。需要继续执行,确认继续有效。
(一)《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06〕5号)
(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6〕8号)。
(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南政发〔2006〕9号)。
(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业商会建设的通知》(南政办发〔2006〕10号)。
(五)《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规模企业一站式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6〕13号)。
(六)《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6〕14号)。
(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筑安装业预收工程款和工程价款结算使用统一结算票据的通知》(南政办发〔2006〕14号)。
(八)《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农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6〕18号)。
(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南政发〔2007〕2号)。
(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的通告》(南政告〔2007〕2号)。
(十一)《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德昌公园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7〕4号)。
(十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县营业性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南政办发〔2007〕5号)。
(十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盛东路开发建设工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南政发〔2007〕8号)。
(十四)《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7〕12号)。
(十五)《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7〕15号)。
(十六)《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和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8〕1号)。
(十七)《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告》(南政告〔2008〕3号)。
(十八)《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南政发〔2008〕4号)。
(十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有钉螺河道洲滩放牧的通告》(南政告〔2008〕4号)。
(二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河道内非法开采铁矿砂的通告》(南政告〔2008〕5号)。
(二十一)《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县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南政发〔2008〕6号)。
(二十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08〕6号)。
(二十三)《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度〉等制度的通知》(南政办发〔2008〕7号)。
(二十四)《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南洲镇城区烟花爆竹限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通告》(南政告〔2008〕8号)。
(二十五)《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南政发〔2008〕9号)。
(二十六)《南县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度〈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年检注册情况的公告》(南政告〔2008〕9号)。
(二十七)《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8〕10号)。
(二十八)《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县城规划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8〕13号)。
(二十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宝塔湖游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8〕12号)。
(三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南政办发〔2008〕15号)。
(三十一)《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价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发〔2008〕20号)。
(三十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9〕2号)。
(三十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通告》(南政告〔2009〕3号)。
(三十四)《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9〕4号)。
(三十五)《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发〔2009〕5号)。
(三十六)《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的通告》(南政告〔2009〕5号)。
(三十七)《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南政发〔2009〕6号)。
(三十八)《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办发〔2009〕6号)。
(三十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南政发〔2009〕7号)。
(四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南政发〔2009〕9号)。
(四十一)《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南政发〔2009〕11号)。
(四十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南政发〔2009〕13号)。
(四十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南政发〔2009〕14号)。
(四十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函〔2009〕27号)。
(四十五)《南县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年检注册情况的公告》(南政告〔2010〕1号)。
(四十六)《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通知》(南政办发〔2010〕4号)。
四、下列文件虽有效期届满,但确需继续执行,且没有第(一)项所列违法情形的,予以重新公布。
(一)《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南县建设局南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南政办发〔2002〕54号)。
(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沱江综合治理和综合开发建设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2〕1号)。
(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政策措施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决定》(南政发〔2003〕4号)。
(四)《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河道堤防垸内渠道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4〕5号)。
(五)《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4〕6号)。
(六)《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南政发〔2004〕9号)。
(七)《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南县港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南政发〔2004〕16号)。
(八)《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5〕2号)。
(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5〕3号)。
(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务服务中心正式运行的通告》(南政告〔2005〕10号)。
(十一)《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整顿卷烟秩序流通的通告》(南政告〔2005〕11号)。
(十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5〕12号)。
(十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南政发〔2005〕16号)。
(十四)《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城镇退伍士兵实行自谋职业的规定〉的通知》(南政发〔2005〕20号)。
(十五)《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5〕23号)。
(十六)《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洲广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