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368 文号 南政发〔2010〕9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0-11-08 发文日期 2015-03-10 信息时效期 2015-11-08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368
文号 南政发〔2010〕9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0-11-08
发文日期 2015-03-10
信息时效期 2015-11-08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NXDR—2010—00004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政发〔201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应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预警与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信息发布
  3.3 预警预防行动
  3.4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级别
  4.2 应急响应程序
  4.3 分级应急响应
  4.4 应急终止
5 善后工作
  5.1 评估和改进
  5.2 应急经费和清算
  5.3 善后处置
  5.4 应急能力恢复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6.3 粮食主渠道保障
  6.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6.5 通信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南县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县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益阳市粮食应急预案》和《南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粮食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全县的粮食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南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粮食局局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统计局、县政府新闻办、农业发展银行南县支行、茅草街米业有限公司及有关粮食储备企业等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县粮食局,由县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
  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南县人民武装部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根据应急状态下的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根据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批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直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完成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会同县粮食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工作;会同县粮食局、县农业局、县统计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县粮食局负责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市场粮情监测;会同县财政局完善县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县储备粮的建议;负责应急粮源的组织、加工、调运和供应。
  县商务局负责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的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的进出口。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确保道路交通运输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县农业局负责掌握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流通环节的粮油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依法打击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依法查处加工环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县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县政府新闻办会同县粮食局制订县粮食应急新闻发布方案,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和有害信息的封截、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农业发展银行南县支行负责发放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应急粮食的运输。
  茅草街米业有限公司及有关粮食储备企业负责县储备粮食动用计划的执行。
  其他县直有关部门在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3 预警与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报告
  3.1.1 市场监测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建立全县粮食预警监测系统,加强对县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3.1.2 应急报告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局会同县商务局建立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在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或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及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2 预警信息发布
  粮食市场异常波动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国家规定保密的外,由县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
预警级别发布后,应当做好预警信息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3.3 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核实确认后1小时内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应根据预警级别的需要立即采取必要的防范控制措施。
  3.4 预警支持系统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粮食安全预警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主要是监测影响粮食安全相关的重要因素变动情况,包括全国、全省粮食产量、供求总量、城乡居民粮食消费情况,粮食进出口数量,国际局势等,从中发现粮食不安全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发出预警信号。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级别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按照在国家、省及市人民政府宏观调控下,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Ⅲ级(县级)、Ⅱ级(市级)和Ⅰ级(省级)。
  4.1.1 Ⅲ级(县级):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级粮食应急状态应对的情况。
  4.1.2 Ⅱ级(市级):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粮食应急预案时,县人民政府按市粮食应急预案进入规定应对状态。
  4.1.3 Ⅰ级(省级):省人民政府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时,县人民政府按省粮食应急预案进入规定应对状态。
  4.2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和确认,并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初步确认出现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县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
  接到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迅速研究分析掌握情况,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县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并向上级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出现省级(I级)、市级(Ⅱ)应急状态时,分别按《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和《益阳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我县在省、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粮食应急的前期处置和具体落实工作。
  4.3 分级应急响应
  4.3.1 Ⅲ级(县级)应急响应
  4.3.1.1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并初步确认后,应立即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请求启动本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部署。
  4.3.1.2 由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县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4.3.1.3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了解并反应有关情况。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请求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组织应急粮源的来源、品种、数量、质量、成本、资金安排;应急粮源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无偿发放、运输保障等具体措施;有关配套措施等内容。
  4.3.1.4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要立即采取措施,增加市场供应,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向社会临时征用粮食。
  4.3.1.5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落实情况。
  (1)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应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的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并通报县有关部门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政府新闻办及时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确保社会稳定。
  (2)根据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县粮食局负责组织应急粮食,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通报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3)县内出现粮食供不应求状况时,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或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联合报请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请求动用市级储备粮。
  (4)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依法予以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中心城镇)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4.3.1.6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24小时监测县域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
  (2)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执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3.2 I级(省级)、Ⅱ(市级)应急响应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按照省、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4.4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应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Ⅲ级(县级)粮食应急预案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措施。
  5 善后工作
  5.1 评估和改进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5.2 应急经费和清算
  5.2.1 县财政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5.2.2 对应急动用的县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南县支行会同县粮食局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5.3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费用和劳务依法给予补偿。
  5.4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县粮食储备及商品粮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1.1 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进一步加强储备粮的管理,优化储备粮品种结构。县人民政府按照“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要求,建立和充实粮食储备,要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以及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确保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6.1.2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保持必要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市或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义务。县粮食局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的监督检查。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Ⅲ级(县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县粮食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县粮食局及县直有关部门通过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6.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保障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6.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和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6.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由粮食、交通等部门选择一些经营信誉好、运力调度能力强的运输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6.2.4 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与供应指定的企业名单,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加工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6.3 粮食主渠道保障
  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统一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同时,充分发挥国有(含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在粮食应急调控中的主渠道作用。保留1-2家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通过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和技术力量,使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成为粮食应急调控的主体。
  6.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加强对应急粮食承储、加工和供应企业的支持力度,增加资金投入,加强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证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
  6.5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县直有关部门,要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确保通信畅通。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置期间,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办公室要坚持24小时值班,移动通信、值班电话、传真电话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7 监督管理
  7.1 培训和演练
  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建设一支熟悉业务、具有实战能力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粮食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粮食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县粮食局、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粮食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粮食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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