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667364 文号 南政办发〔2010〕6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0-07-26 发文日期 2021-04-26 信息时效期 2024-07-22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667364
文号 南政办发〔2010〕6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0-07-26
发文日期 2021-04-26
信息时效期 2024-07-22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登记号:NXDR—2010—01003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发〔201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为切实规范非税收入执收行为和征收管理,确保财政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和其他非税收入。
  第二条 县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编制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统一管理非税收入资金。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经费由县财政纳入预算、统一安排。
  第三条 县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稽核、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划解财政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和挪用。
  第四条 非税收入由法定的征收管理机构和执收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依规征收或收取,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执收工作实行由各执收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相关领导和执收人员具体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 各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在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时,应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领);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齐全。
  第六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编报全口径的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执行预算;
  (二)按照有关规定向缴款义务人足额执收非税收入款项,并及时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三)严格审核本单位执收范围内的非税收入缓减免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送县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四)建立和健全本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台账和票据管理制度,定期与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收入核对,自觉接受票据年检;
  (五)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由本执收单位负责执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执收依据、范围、标准、时间和程序等;
  (六)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执收单位违反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随意多收滥罚等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属于非税收入执收工作乱作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非税收入执收工作乱作为:
  (一)虚报、少报或漏报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执行预算,致使非税收入年度执收预算明显脱离实际;
  (二)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以及执收或变相执收已停征、取消的非税收入项目;
  (三)擅自提高非税收入执收标准,扩大执收范围;
  (四)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私自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或使用非税票据;
  (五)擅自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
  第八条 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执收工作中敷衍、规避、拖延、放弃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属于非税收入执收工作不作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非税收入执收工作不作为:
  (一)非政策性或其他不可抗拒性因素未完成当年非税收入年度执收预算,且明显低于上年度实际完成数;
  (二)无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收不收,应罚不罚,导致非税收入流失;
  (三)对执收工作中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不予受理或无故拖延不予办理;
  (四)在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对非税收入执收情况实施稽查、检查、审计时,不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
  (五)将非税收入存放在执收单位过渡性账户,应缴不缴,拖延、滞压、截留、转移非税收入。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的具体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第十条 对有乱作为、不作为的执收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应根据各自的职权,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要切实加强对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的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非税收入执收过程中的乱作为和不作为。对已经查实的非税收入执收工作乱作为和不作为,要予以公开曝光。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对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的乱作为和不作为依法作出处理,按有关规定对举报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执收非税收入的,应将委托协议报送县财政部门备案。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只能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执收非税收入,并不得转委托。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负责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的法定或受委托执收单位。各乡镇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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