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乡镇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362 文号 南政办发〔2010〕5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0-06-13 发文日期 2015-03-10 信息时效期 2015-06-13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362
文号 南政办发〔2010〕5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10-06-13
发文日期 2015-03-10
信息时效期 2015-06-13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登记号:NXDR—2010—01002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乡镇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政办发〔201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乡镇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南县乡镇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湘办发〔2006〕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直单位设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和乡镇直属机构的公共服务事项(经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除外),均应进入中心集中办理。
  第三条 中心办理公共服务事项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南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中心业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中心由乡镇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设主任一名。
  第六条 中心原则上设立国土管理、村镇建设、计划生育、劳动保障、财政财务、合作医疗、民政救助、综合治理、司法调解、农技服务等窗口。
  第七条 中心的职责和权限:
  (一)监督和协调各窗口开展公共服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事项的全程代理服务;
  (二)制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开展相关的业务培训;
  (四)承办乡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人员


  第八条 中心工作人员的选派由派驻单位推荐,经中心考察,乡镇人民政府审定。选派的工作人员应符合年纪轻、业务精、素质高、能力强等要求。
  第九条 中心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由中心负责,其编制、工资、福利和年度考核(由中心提出考核意见)等由所属单位负责。
  第十条 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违规办理服务事项;
  (二)不得向服务对象索取钱物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三)不得有接受服务对象的馈赠、宴请等有碍公务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借、占用服务对象的通信和交通工具;
  (五)不得违反承诺规定,拖延时间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
  (六)不得违反规定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
  (七)不得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八)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派驻单位如需抽调、更换或临时配备工作人员的,须与中心进行协商,经同意后方可抽调或更换。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行为,中心决定调换的,派驻单位应当调换。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要公开服务项目、法律依据、申报资料、 收费标准和办理程序、条件、时限,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全程代理等制度。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窗口应一次性告知办理要求和所需的文书材料,做到咨询写清、表格发清、材料收清、内容审清;接受首询的工作人员应耐心解答,履行首问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窗口应当依法办理。窗口作出不予办理决定的,应说明原因,并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中心、进驻单位、窗口及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县、乡镇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追究的结果与奖惩挂钩,作为工作人员考评和任用的依据。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中心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
  (一)各项制度不健全或监督实施不力的;
  (二)疏于管理,影响行政效能或服务质量,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三)安排窗口及工作人员违规办理服务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不按要求组织办理全程代理服务事项或者组织不力,造成该事项不能按规定办结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进驻单位及窗口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公示材料的;
  (三)进入中心的服务项目,仍在原单位办理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工作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办理服务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三)对申请人的咨询或申请,未履行首问责任的;
  (四)对承办的服务事项,未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六)其他违规办理服务事项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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