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360 文号 南政发〔2009〕14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09-12-04 发文日期 2015-03-10 信息时效期 2014-12-04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360
文号 南政发〔2009〕14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09-12-04
发文日期 2015-03-10
信息时效期 2014-12-04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登记号:NXDR—2009—00015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南政发〔2009〕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四日  
 

  南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则。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决策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
  (二)制定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的县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县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四)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城市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六)需要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提请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七)确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产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
  (九)需要县人民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诚信,坚持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县人民政府决定相结合方式决策。
  

第二章  决策主体与程序
 

  第五条 县长代表县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行使决策权。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活动。决策咨询机构、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等应当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法律等有关服务。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相关程序和途径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集整理;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讨论后,由县长决定是否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第七条 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县长指定负责承办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的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启动程序。决策承办单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议,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由县长确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
  (二)调查研究程序。决策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需解决的问题、可供参考资料、措施、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在经充分调查研究后,决策承办单位应按照决策事项涉及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与其充分协商后,方可结合调查研究情况和实际拟定决策方案草案,决策方案草案应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战略性。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和争议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就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是否适当、是否违反法定制定程序、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障碍等方面问题等进行合法性论证。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非常专业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在难以独立完成情况下,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三)公布草案并听取意见程序。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形成后,除依法不得公开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县有线电视台、新闻发布会和广告栏等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公布事项包括:
  1、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草案起草过程、拟定的重大决策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3、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开放式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参与的范围、代表的选择应当保障受影响公众的意见能获得公平表达。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在征求意见时限完毕后5天内向社会公布。
  (四)专家论证程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对决策方案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专家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报告,由专家签名确认。专家对所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意见进行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论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五)听证程序。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草案应当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
  1、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
  2、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3、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主持,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六)草案正式形成程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意见及专家论证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正式草案。
  第九条 建立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方案正式草案提交审议前交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或者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对决策方案正式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完成上述工作后应当将决策方案正式草案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提请讨论决策方案正式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正式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专家论证报告原件;
  (四)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
  (五)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召开了听证会的,还应当报送听证报告。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讨论决策方案正式草案,由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正式草案说明;
  (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三)决策事项涉及的政府分管领导发表意见;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五)属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实行会议组成人员记名制投票表决;
  (六)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县长应当根据会议集体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作出搁置决定超过一年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县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县人民政府讨论决策方案正式草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形成重大行政决策会议纪要或者会议专项记录。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县委批准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在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应当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应当先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当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单位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县人民政府多位分管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县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制度,将评价结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察,对决策事项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行为,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档案,内容包括提请审议的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等有关材料、会议纪要或会议专项记录、决策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监督以及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四章 责 任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事项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审议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县人民政府立即作出决策的,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按职权临机做出决定,不适用本规则。
  重要紧急情况是指可能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受损、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不立即采取措施不能避免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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