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358 文号 南政办发〔2009〕5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09-11-22 发文日期 2015-03-10 信息时效期 2014-11-22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358
文号 南政办发〔2009〕5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09-11-22
发文日期 2015-03-10
信息时效期 2014-11-22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登记号:NXDR—2009—01002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
南政办发〔200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强化税收征管,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通知》(益政发〔2009〕9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进税收协控联管制度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税收协控联管是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抓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整肃税收秩序,增强社会纳税意识,建立诚信和谐的征纳
关系;有利于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建立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财力保障。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依法严格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代征税款义务,加强协调配合,落实齐抓共管措施,共同营造良好的税收征纳环境。
  二、切实加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领导
  成立县税收协控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全县税收协控联管工作,实施税收协控联管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开展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上报各类税收协控联管信息资料。建立税收协控联管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税收协控联管工作联系会议,落实县税收协控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全面开展税收协控联管工作
  有关单位要在全面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同时,结合我县实际,突出抓好基本建设项目、房地产、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及经营收入、车船、三私(私房出租、私房出售、私房装饰装修税收)、私房建设、国有资产转让、土地整理项目等方面税收的协控联管,确保税收依法、及时、足额征收。
  (一)财政性资金(含地方政府或民间配套资金以及地方政府担保和兜底融资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县财政部门直接结算工程款项的,县财政局必须凭据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具的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或“建筑业统一发票”或“建筑安装业预收工程款结算凭证”支付或预付工程款;由建设单位结算的,县财政局在向建设单位拨款时,按6%的综合征收率预留基本建设项目的纳税保证金。
  凡纳入县财政统一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应税的收费收入,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收入,房屋(门面)出租收入以及其他应税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由单位申报,县财政局扣缴有关税费,未按规定申报的,由县财政局凭地税部门检查(结算)结论扣缴。
  凡由县财政统一发放工资,且纳入县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县财政局统一代扣代缴。
  2009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未申报的税款和工作人员欠缴的个人所得税,由县财政局一次性代扣补缴。
  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已集中到县财政局的,由转让单位申报,县财政局扣缴有关税费,未按规定申报的,县财政局凭地税部门检查(结算)结论扣缴。
  县财政局要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县地税局报送有关纳税资料。县地税局定期对县财政局代扣代缴税费情况以及发票情况依法进行检查。
  (二)县交通局在拨付通达工程、农村公路建设等资金时,按2%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县建设局在办理建设工程的审批手续和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前,应审验《南县政务中心地税局、建设局窗口建设项目计税审核流程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和纳税人的完税凭证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时,应审验《南县政务中心地税局、建设局窗口建设项目计税审核流程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和纳税人的完税凭证,核实税款全额征收到位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县房产局必须凭据地税局开具的《南县私房销售征(免)税证明》、纳税人的完税凭证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方可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否则不予办理。对税收协控联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年度下达的私房装饰装修税收、私房出租税收和除南洲镇以外的私有二手房交易税收等税收代征代缴任务,县房产局要按时按进度解缴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建立代征税收档案。
  (五)县国土资源局在支付或预付土地整理项目款项时,负责代征代缴土地整理项目的相关税收,并按规定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或“建筑业统一发票”或“建筑安装业预收工程款结算凭证”。
  (六)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开展交通强制险保险业务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征代缴车船税。
  (七)运输车辆除车船税以外的其他税收,坚持“先税后费”的原则,由县地税局派员在县公安交警大队的收费窗口征收。交警大队在车辆年检时必须严格执行“先税后检”和“先税后证”制度,将“先税后检”和“先税后证”作为业务办理流程的前置环节,对未持有县地税局开具的《南县车辆税收征(免)税证明》的车辆,一律不予签证和核发年检标志。
  (八)县公安局要大力支持财税部门依法征税,及时查处税务部门移送的涉税案件,对妨碍公务,殴打、侮辱、刁难征税人员的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
  (九)人民银行南县支行要积极支持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在各商业银行开设账户情况,督促各商业银行做好税务登记与银行账号的双向登录和网上申报工作,并按照税法规定严格执行扣款顺序,支持税务部门依法扣缴税款。
  (十)县国税局要对全县基本建设项目建材产品取得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结算出来的税款应及时组织入库。
  (十一)县地税局要切实加强税收征收工作,一是应加强税法宣传,提供优质服务;二是加强计算机网络建设,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将采集的部门信息分项目全部输入微机管理,及时整理、归集、比对,建立协控联管税收综合信息库,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办法,运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核算软件》,分项目进行税收征管;三是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建设项目的税收管理,做到按项目建档,按项目征收、结算税款,每一个项目有专人管理;四是每年上半年对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上一年度税收执行情况包括税收代扣代缴、发票取得或开具、保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按户作出税收清算结论;五是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大力推广税控装置,积极推行“发票刮刮奖”活动;六是对施工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时,要严格审核所购原材料的凭证是否合法齐全,对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准确发票或证明的,不得开具工程验收发票,并督促施工单位到县国税局窗口代开发票或向供货方索取发票,否则,将其移送县国税局处理。
  四、落实责任,严格过错追究
  (一)实行严格的目标考核制度。明确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税收协控联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从2009年起,由税收协控联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税收协控联管工作实行专项目标管理考核。
  (二)实行严格的经济处罚制度。对执行协控联管工作制度不力,造成房地产税收、车辆税收、重点工程税收、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费(入)税收等相关税收流失的协税部门,由税收协控联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流失税款额度,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县财政局相应扣减该责任单位的行政经费,故意隐瞒拒绝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的,由县财政局按次扣减该责任单位行政经费3000元。
  (三)实行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县税收协控联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监察、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定期进行督查督办,对重点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同时建立行政审批与税收入库对比分析制度。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要及时采取行政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对互相推诿、以各种借口抵制执行或暗地不执行协控联管有关规定、擅自减免税收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督查督办中发现违反税法行为的,要严格依法处理。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南县税收协控联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运和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汤百舸 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曾建科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曾志辉 县财政局局长
      何学军 县地税局局长
      龙建新 县国税局局长
      黄树田 县建设局局长
      程九林 县房管局局长
      李绍谦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盛元龙 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局长
      吴齐放 县城建投资公司总经理
      杨泽广 人民银行南县支行行长
      雷伟平 县公安局局长
      周剑民 县监察局局长
      杨长波 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胡云清 县审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曾建科兼任办公室主任,何学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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