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52 | 文号 | 南政办发〔2008〕20号 | 统一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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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 2008-12-08 | 发文日期 | 2015-03-10 | 信息时效期 | 2013-12-08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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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办发〔2008〕20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08-12-08 |
发文日期 | 2015-03-10 |
信息时效期 | 2013-12-08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登记号:NXDR—2008—01001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价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南政办发〔2008〕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涉农价费公示成果,有效防止涉农乱收费、乱涨价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收费公示的通知》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农价费公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将全面推行涉农价费公示,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维护农民利益、密切党群关系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来抓,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认真落实涉农价费公示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涉农收费部门要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164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农价格政策的通知》(湘价综〔2008〕165号)文件规定,对涉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规范。凡擅自增加价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范围的要及时改正;收费项目、标准和对象表述不清的要进一步明确;无合法有效文件公布的涉农价费项目要立即从公示牌(栏)中清除。收费窗口要详细公示涉农价费政策,包括价费项目、标准、范围、对象、法律法规依据等,如上级调整涉农价费项目和标准等,县物价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通知,收费窗口必须在新标准执行前更新公示牌(栏)的相应内容。
三、逐步建立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物价主管部门为主,各乡镇和县直涉农收费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度。县物价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指导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村、组搞好涉农收费公示牌(栏)的设置、管理、维护工作;各乡镇要将主要涉农价费项目和标准于2008年12月10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中公示。
四、实现涉农价费公示监督经常化、社会化。一是要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的涉农价费政策,强化部门工作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二是建立涉农价费举报制度,对举报的涉农价费事件要及时立案查处;三是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纠风、减负部门对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涉农价费公示情况,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对未按有关规定清理和规范涉农收费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二OO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