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50 | 文号 | 南政告〔2008〕8号 | 统一登记号 | |
---|---|---|---|---|---|
签署日期 | 2008-10-30 | 发文日期 | 2015-03-10 | 信息时效期 | 2013-10-30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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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告〔2008〕8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08-10-30 |
发文日期 | 2015-03-10 |
信息时效期 | 2013-10-30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登记号:NXDR-2008-00003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南洲城区烟花爆竹限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南政告〔2008〕8号
为防止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11月15日起,在南洲城区烟花爆竹限放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经营活动(春节解禁期间,如确需设立临时销售点,由县安监局按法定程序严格审批)。今后,凡在南洲城区限放区内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的,由县公安、安监、工商等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