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 (南政发〔2008〕9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667349 文号 南政发〔2008〕9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08-09-30 发文日期 2024-07-22 信息时效期 2029-07-22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24-667349
文号 南政发〔2008〕9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08-09-30
发文日期 2024-07-22
信息时效期 2029-07-22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登记号:NXDR—2008—00001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决定

南政发〔200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认真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益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和规范性文件登记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益政法办〔2008〕7号)文件精神,确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规范抽象行政行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县人民政府对1994年1月1日—2008年9月30日期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根据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对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或重新公布。
  一、《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政发〔1995〕19号)等18件文件,因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或者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政垄断等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内容,予以废止。
  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养殖水域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1995〕30号)等51件文件,因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被新的规范性文件代替,宣布失效。
  三、《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政办发〔2003〕3号)等48件文件,因法定有效期未满,且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需要继续执行,确认继续有效。
  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县建设局、南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南政办发〔2002〕54号)等6件文件,虽法定有效期已满,但确需继续执行,且没有第一项所列违法情形的,予以重新公布。
附件:南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OO八年九月三十日  


  南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宣布失效、确认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下列文件因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或者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政垄断等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内容,予以废止。
  (一)《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农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政发〔1995〕19号)。
  (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村帐乡管工作规程〉(试 行)的通知》(南政发〔1998〕25号)。
  (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市场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1〕1号)。
  (四)《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南县经济委员会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单位的通知》(南政函〔2001〕7号)。
  (五)《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准〈南县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南政办发〔2001〕12号)
  (六)《南县人民政府关于义务教育阶段保学控流的决定》(南政发〔2001〕14号)。
  (七)《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南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1〕22号)。
  (八)《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桥开发区开发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南政发〔2001〕21号)。
  (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机关事业单位集中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2〕4号)。
  (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南政办发〔2002〕59号)。
  (十一)《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村残疾人农业税减免照顾的通知》(南政发〔2003〕3号)。
  (十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南政办发〔2003〕5号)。
  (十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3〕8号)。
  (十四)《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的通告》(南政告〔2003〕4号)。
  (十五)《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3〕7号)。
  (十六)《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4〕6号)。
  (十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国有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办发〔2004〕21号)。
  (十八)《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市场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5〕12号)。
  二、下列文件因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被新的规范性代替,宣布失效。
  (一)《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养殖水域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1995〕30号)。
  (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乡镇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计划的通知》(南政办发〔1996〕6号)。
  (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计划的通知》(南政办发〔1998〕13号)。
  (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育新电排1998年度水费征收计划的通知》(南政办发〔1998〕23号)。
  (五)《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沱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和综合开发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1〕2号)。
  (六)《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产资源保护的通告》(南政告〔2001〕4号)。
  (七)《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1〕5号)。
  (八)《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学校周边环境秩序的通告》(南政告〔2001〕6号)。
  (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1〕7号)。
  (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第三期股金兑付的通告》(南政告〔2001〕9号)。
  (十一)《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的通知》(南政发〔2001〕4号)。
  (十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1年度县直行政单位政府统筹资金征收计划的通知》(南政发〔2001〕1号)。
  (十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1年财税收入计划的通知》(南政发〔2001〕2号)。
  (十四)《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1年度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通知》(南政发〔2001〕7号)。
  (十五)《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1年度棉花种植计划的通知》(南政办发〔2001〕6号)。
  (十六)《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01年度三项保障基金征缴的通知》(南政办发〔2001〕10号)。
  (十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育新电排2001年度征收计划的通知》(南政办发〔2001〕21号)。
  (十八)《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棉花收购计划的通知》(南政发〔2001〕27号)。
  (十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工作的通知》(南政发〔2002〕8号)。
  (二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企业实行一站式收费服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2〕16号)。
  (二十一)《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产资源保护的通告》(南政告〔2003〕2号。
  (二十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年限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3〕3号)。
  (二十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草专买管理整顿卷烟流通秩序的通告》(南政告〔2003〕5号)。
  (二十四)《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南茅公路交通环境的通告》(南政告〔2003〕6号)。
  (二十五)《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3〕9号)。
  (二十六)《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县城城区建设垃圾工程渣土运输消纳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3〕12号)。
  (二十七)《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市场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3〕13号)。
  (二十八)《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第五期股金兑付的通告》(南政告〔2003〕14号)。
  (二十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私有房产及车船税收专项清查的通告》(南政告〔2004〕8号)。
  (三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县一中异地扩建工程施工环境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4〕4号〕。
  (三十一)《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4〕21号)。
  (三十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工伤保险的通知》(南政办发〔2004〕31号)。
  (三十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延期兑付农村合作基金会股金的通告》(南政告〔2005〕1号)。
  (三十四)《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刮刮奖活动的通告》(南政告〔2005〕5号)。
  (三十五)《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第六期股金兑付的通告》(南政告〔2005〕6号)。
  (三十六)《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流通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5〕7号)。
  (三十七)《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兵役登记工作的通告》(南政告〔2005〕9号)。
  (三十八)《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05〕29号)。
  (三十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南洲镇广安猪场疫区实行封锁的通告》(南政告〔2006〕5号)。
  (四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迁移罗文巴垸垃圾消纳场坟墓的通告》(南政告〔2006〕1号)。
  (四十一)《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房地产市场的通告》(南政告〔2006〕2号)。
  (四十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运输税收征管的通告》(南政告〔2006〕4号)。
  (四十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兵役登记工作的通告》(南政告〔2006〕6号)。
  (四十四)《南县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南洲城区城市秩序的通告》(南政告〔2006〕8号)。
  (四十五)《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南政发〔2006〕11号)。
  (四十六)《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第七期股金兑付的通告》(南政告〔2007〕1号)。
  (四十七)《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7年兵役登记工作的通告》(南政告〔2007〕3号)。
  (四十八)《南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7年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统筹资金征收计划的通知》(南政发〔2007〕3号)。
  (四十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7年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目标任务的通知》(南政发〔2007〕4号)。
  (五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南政发[2007]6号)
  (五十一)《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及相关行业税收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的通知》(南政办函〔2007〕29号)。
  三、下列文件因法定有效期未满,且文件内容合法,需要继续执行,确认继续有效。
  (一)《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政办发〔2003〕37号)。
  (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产资源保护的通告》(南政告〔2004〕2号)。
  (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河道堤防垸内渠道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4〕5号)。
  (四)《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4〕6号)。
  (五)《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南政发〔2004〕9号)。
  (六)《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草食动物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南政发〔2004〕11号)。
  (七)《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麻河口大桥及其接线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南政发〔2004〕13号)。
  (八)《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南县港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通知》(南政发〔2004〕16号)。
  (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直行政许可项目和实施主体清理结果(第一批)的通知》(南政发〔2004〕17号。
  (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政发〔2004〕20号)。
  (十一)《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发〔2004〕12号)。
  (十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4〕16号)。
  (十三)《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的通知》(南政办发〔2004〕13号)。
  (十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南政办发〔2004〕18号)。
  (十五)《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5〕2号)。
  (十六)《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通告》(南政告〔2005〕4号)。
  (十七)《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5〕3号)。
  (十八)《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务服务中心正式运行的通告》(南政告〔2005〕10号)。
  (十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整顿卷烟秩序流通的通告》(南政告〔2005〕11号)。
  (二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城镇房屋白蚊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5〕12号)。
  (二十一)《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直行政许可项目和实施主体清理结果(第二批)的通知》(南政发〔2005〕13号)。
  (二十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城镇退役土兵实行自谋职业的规定〉的通知》(南政发〔2005〕20号)。
  (二十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南政发〔2005〕23号)。
  (二十四)《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流通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6〕3号)。
  (二十五)《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工作的通告》(南政告〔2006〕7号)。
  (二十六)《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南政发〔2006〕9号)。
  (二十七)《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6〕10号)。
  (二十八)《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规模企业一站式收费管理方法〉的通知》(南政发〔2006〕13号)。
  (二十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6〕14号)
  (三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农村清洁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6〕18号)。
  (三十一)《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南政发〔2006〕19号)。
  (三十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南政发〔2006〕20号)。
  (三十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县城规划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6〕24号)。
  (三十四)《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06〕5号)。
  (三十五)《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业商会建设的通知》(南政办发〔2006〕10号)。
  (三十六)《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筑安装业预收工程款和工程价款结算使用统一结算票据的通知》(南政办发〔2006〕14号)。
  (三十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路市场经营业主进入兴盛集贸大市场等3个农贸市场经营优惠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06〕25号)。
  (三十八)《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南政办发〔2006〕26号)。
  (三十九)《南县人民政府关于交通和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8]1号)
  (四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地籍调查的通告》(南政告〔2008〕2号)。
  (四十一)《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河道内非法开采铁矿砂的通告》(南政告〔2008〕5号)。
  (四十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兵役登记工作的通告》(南政告〔2008〕6号)
  (四十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防范和打击地下六合彩等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南政告〔2008〕7号)。
  (四十四)《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发〔2008〕2号)。
  (四十五)《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南政发〔2008〕3号)。
  (四十六)《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南政发〔2008〕4号)。
  (四十七)《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度〉等制度的通知》(南政办发〔2008〕7号)。
  (四十八)《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南政办发〔2008〕19号)。
  四、下列文件虽法定有效期已满,但确需继续执行,且没有第一项所列违法情形,予以重新公布。
  (一)《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县建设局、南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南政办发〔2002〕54号)。
  (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沱江综合治理和综合开发建设管理的通告》(南政告〔2003〕1号)。
  (三)《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政策措施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决定》(南政发〔2003〕4号)。
  (四)《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发〔2004〕8号)。
  (五)《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4〕22号)。
  (六)《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0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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