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48 | 文号 | 南政办发〔2008〕15号 | 统一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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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 2008-06-05 | 发文日期 | 2015-03-10 | 信息时效期 | 2013-06-05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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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办发〔2008〕15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08-06-05 |
发文日期 | 2015-03-10 |
信息时效期 | 2013-06-05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南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行。
二OO八年六月五日
南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为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3〕23号)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社会抚养费征收权限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工作由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办公室负责。其中,乡镇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员工、流动人口等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县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省市驻南单位的干部职工违法生育子女或经举报查实属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依法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94号)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生育子女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二)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2倍征收。
(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2—3倍征收。
(四)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2—6倍征收,其中有下述情形的,其征收标准为:
1、以生育为目的,流出本县辖区违法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2—4倍征收。
2、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实际收入,且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6倍征收。
3、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及时报告出生或收养,超过一年不足二年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4倍征收;超过二年不足三年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5倍征收;超过三年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5—6倍征收。
4、藏匿、转移财产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6倍征收。
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6倍征收。
(五)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6—8倍征收。
(六)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每多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按本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标准依次增加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违法生育的,按本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标准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2、谎报婴儿死亡的;
3、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的。
(八)蓄意规避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审批程序
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乡镇人民政府,在查清违法生育事实后,须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后(具体操作办法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制定),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到被征收人,依法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2007年9月29日之前违法生育的按修改前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 从2007年9月29日起,违法生育子女的,按修改后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制度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