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667347 | 文号 | 南政办发〔2008〕7号 | 统一登记号 | |
---|---|---|---|---|---|
签署日期 | 2008-03-26 | 发文日期 | 2021-04-26 | 信息时效期 | 2024-07-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667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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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办发〔2008〕7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08-03-26 |
发文日期 | 2021-04-26 |
信息时效期 | 2024-07-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度》等10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将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乡镇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和认真落实与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层层分解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
第四条 严格落实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审核制度。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审查过程中,对涉及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要严格把关,凡超出法律规定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业建设,一概不予受理用地申请或报批。
第五条 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日常工作。要将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落实到乡、村、组,落实到丘块和农户,落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责任人,明确土地承包户基本农田保护的义务。
第六条 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标牌进行维护更新,做到基本农田保护标志清楚、内容齐全、管理责任明确。
第七条 认真做好基本农田补划工作。对国家、省重点工程占用了基本农田的,按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选择生产条件好的耕地进行补划,并增设基本农田保护标牌,建立保护档案。
第八条 加大对基本农田建设的投入。集中耕地开垦、农业综合开发等专项奖金,对耕作条件差、生态脆弱的基本农田进行整理。
第九条 加大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和监督措施,准确掌握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对基本农田目标管理情况开展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政府。
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严厉查处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行为,适用本处理办法。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取土、采矿、采石、堆放固体废弃物、建设用畜禽养殖的建筑物或者其他破坏活动,造成种植条件破坏的,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并处30元/平方米的罚款。
非法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建窑、建坟或构建其他建筑物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附属物。
第四条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限期恢复土地原状,并将土地归还给原种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和个人耕种。
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占而未用,未造成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破坏,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除围墙,退还圈占的土地,恢复耕种,并按3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
第六条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搞粮林间作,建设绿色隔离带,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将土地交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
第七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闲置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每平方米6元以上15以下的标准收取闲置费,可以耕种并收获的,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八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违反国务院关于保护基本农田“五不准”的规定,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人员滥用职权,擅自调整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的数量与布局,规避报批占用基本农田,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对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 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基本农田用途管制制度
第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农业用途,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进行非农业建设和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第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若因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因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时,涉及此类农用地转用的,必须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方能对其用途进行转用,同时办理耕地补充手续。
第三条 严格执行基本农田的“五不准”要求:
一是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不准占用基本农田;
二是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三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四是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第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第五条 禁止以建设“农业生态园”或者以“农业结构调整”等名义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 对不破坏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农业结构调整活动,可以保持现状,但必须作为基本农田加以保护。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一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者恢复农业用途,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收取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八条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图件三级备案制度,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图要分别备案到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过程中应认真对照基本农田保护图,确定是否占用基本农田。
第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非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以及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要立案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大对全县耕地的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全面落实巡回检查制度,努力开创“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新路子,及时发现,有效制止破坏耕地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耕地保护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国土资源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三条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和监督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权利,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抵制。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投诉中心,设立举报监督电话,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做到快速反应、快速出击、快速处置,同时对举报人和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第六条 各基层国土管理所要普遍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规范巡查职责,明确巡查主体,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切实发挥巡查的作用。
第七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县的耕地保护动态巡查,在执行特殊巡查任务或组织统一巡查行动时,其他职能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全县的统一巡查或互查,对基本农田保护区、重点公路、水利工程、城乡结合部、村庄周围进行重点巡查,对基层国土所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抽查,对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九条 承担巡查任务的人员,应明确划分责任区,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巡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破坏耕、乱占滥用耕地的违法行为,并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的,及时报告国土资源部门执法大队立案查处,同时对国土资源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巡查周期要适应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耕地违法行为的需要。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应当每周巡查一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每月巡查一次。
第十一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县、乡(镇)、行政村、组四级动态巡查制度。动态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情况
二、破坏基本农田耕作层情况
三、闲置、荒芜基本农田情况
四、基本农田保护设施建立完善情况
五、基本农田制度、档案建设情况
六、基本农田质量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应当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并制作相应的规范化文本格式,对每次巡查情况作详实记录,将巡查中发现的情况及时汇总并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在动态巡查中,发现有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应当面下达停建通知书,发现有重大占用耕地的违法行为,在查清基本情况后,应在24小时内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报告,并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对在巡查中,发现顶风作案乱占滥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视其情节,触犯刑法的应及时报告到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各行政村要设立耕地保护信息员,及时发现、汇报违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动态巡查中,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项目区铭牌的保护,发现有破坏行为、及时报告,责令其赔偿,建好其破坏的标志。
第十七条 年终县人民政府统一进行考核,并建立与年终考核挂靠的奖惩机制,对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中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工作中有突出成绩者,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违法案件当年发生率上升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责任。
基本农田占用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
第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实行听证。
第二条 非农建设中只有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点建设项目因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可占用基本农田,且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从事非农建设。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调整基本农田的,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禁止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基本农田。
第四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县政府按照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依法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批准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6个月内,要完成基本农田足额补划工作,包括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设施、建立保护档案以及其他应该完成的工作。
第六条 实行耕地占补平衡。经依法批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先补后占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或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垦新的耕地。
第七条 开垦新的耕地时,应将所占耕地或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用于改善和提高新开垦地的质量。
第八条 对自然灾害毁损的基本农田要进行复垦或补划。对自然灾害毁损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县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安排土地复垦项目恢复耕种条件。因损毁严重,短期不能恢复的,要制定复垦或补划计划;因损毁严重,难以恢复耕种,要进行补划。
基本农田环境与质量保护制度
第一条 县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农村经济组织或个人增加对基本农田建设投资,保持和培肥地力,增施有机肥,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第二条 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县农业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块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保护区耕地地力变化状况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产、销售的肥料、农药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农药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要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补划为基本农田的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的报告。
第七条 补划的基本农田应与占用的基本农田质量相当。
基本农田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增强人们的惜土意识,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根据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应在明显位置向社会长期公布,明确基本农田范围及分布。公布内容包括耕地总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基本农田保护率等。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须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牌,要求每个村至少有一块。标志牌公示内容应包括保护面积、保护期限、保护责任人、标牌管护人、保护有关规定及措施等。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村、组将本村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向村民张榜公布,并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卡发放到农户手中。
第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县、乡两级负责将基本农田占补数量和质量连同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向基本农田占补涉及的村组群众公告,补充完善基本农田档案资料,重新发放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卡。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度应将基本农田保护及变化等情况向群众公告,并将公告抄送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员、信息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实行监督员、信息员制度。监督员、信息员可选聘当地村组干部或村民担任,由村委员会推荐,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发放聘书,任期二年并与其签订目标责任状。
第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员、信息员职责。监督员负责及时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当地基本农田变更调整使用情况以及非法建设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案件。信息员负责随时发现和报告基本农田保护信息;负责基本农田各种标牌、界桩的管护。
第三条 实行监督员、信息员奖惩制度。确定监督员每年240元监督管护费,监督员在基本农田保护和示范区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对发现上报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信息,每起可给予100元的奖励;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相应扣除监督管护费,并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
第四条 社会其他公民对基本农田保护中发现的违法占地情况通过举报、信访等形式及时上报并经查实的,每举报一起奖100元。
第五条 为畅通信息渠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号码为:5248628 (为举报人保密)
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管护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好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的管护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县范围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实行属地管理,即标志牌所在乡镇负责管护。
第三条 乡镇国土资源所对所辖范围内的标志牌管护负总责,主要负责人应与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
第四条 县、乡两级应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设置台帐。明确具体地点、大小规格(高m×宽m×厚m)、建筑结构、管护责任人、联系电话。
第五条 管护人职责:禁止一切人为破坏标志牌的行为(含标志牌物体破坏和宣传内容破坏),严禁在标志牌上覆盖它物,乱涂乱画,或将标志牌挪作他用。经常巡视标志牌,防止破坏,对轻度损毁及时处理恢复原状,严重毁损及时报告当地国土资源所或县国土资源局。
第六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乡镇标志牌管护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称职达标者给予一定奖励,不称职者,通报批评。
基本农田建档备案制度
第一条 建立齐全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基本农田面积分解表、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表、地块登记表、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补划基本农田说明、基本农田地力分等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二条 有条件乡(镇)要建立基本农田电子档案,对基本农田的面积、等级、质量状况和基本农田图件等一系列基础信息进行进一步核实,输入电脑,对基本农田进行实时监测,并抽调专门人员从事基本农田信息化管理。
第三条 实行档案分级管理。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有关图表、资料的整理、汇总、建档工作,乡镇负责基本农田有关图表资料的建立、收集、备案工作。
第四条 非农建设占用和自然灾毁的基本农田要及时核销档案,调整补划的基本农田要及时建立档案,并建立电子档案。
第五条 每年要把基本农田有关数据及现状变化情况及时变更、入档,并与相关部门实行资源共享,保持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数据的真实性。
第六条 实行“五定四防”管理。基本农田档案管理做到定人员、定专柜、定责任、定目标、定奖罚,做到防火、防盗、防损、防丢失。
第七条 实行定期档案检查。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抽查一次,乡(镇)人民政府半年组织全面检查一次。基本农田档案管理应纳入本单位年度综合考核目标。
第八条 严格执行基本农田档案备案制度。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图要实行省、市、县三级备案;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分解表和汇总表要备案到市、县;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双方要分别执有一份。其他基本农田保护档案,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备案的也应当及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