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345 文号 南政办发〔2008〕6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08-03-26 发文日期 2015-03-09 信息时效期 2013-03-26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345
文号 南政办发〔2008〕6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08-03-26
发文日期 2015-03-09
信息时效期 2013-03-26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10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区县(市)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07〕11号)等文件精神,建立乡镇政府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各乡镇对《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负总责,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负责人。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县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五条  年度考核的时间范围为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考核的标准是:
  (一)各乡镇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县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不得低于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乡镇行政区域内无违反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行为发生,即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四)各乡镇闲置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不破坏保护区的土地生态系统,不在保护区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药、化肥和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不向保护区排放废水、废渣、废气等污染物。
  (五)维护基本农田保护标牌和项目区标志牌,并落实管护责任人,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档案。
  (六)各乡镇密切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基础工作,提供优良施工环境,有效防范各类问题的发生,支持项目按规定实施,对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设施及新增耕地落实管护责任单位。
  (七)本乡镇行政区域内未发生被国家、省、市国土资源部门或监察部门直接立案查处的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重大违法案件。对破坏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违法案件及时发现并依法制止。
  同时符合上述七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  全县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乡镇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巡查和监测,每年向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统计局提交年度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材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考核采取自查和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乡镇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年度考核,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农业局、县统计局等部门,对各乡镇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对各乡镇的耕地面积保护责任制按100分考核,按照考核项目、内容及具体要求进行分解量化。责任考核采取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方法进行。年终考核得分80分以上者为达标单位,对工作达标单位进行评先,按一、二、三等奖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
  第九条  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先。一是未能达到耕地保有量和保持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的;二是发生一起乱占滥用耕地违法案件。
  第十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乡镇行政一把手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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