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43 | 文号 | 南政告〔2007〕2号 | 统一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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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 2007-08-30 | 发文日期 | 2015-03-09 | 信息时效期 | 2012-08-30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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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告〔2007〕2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07-08-30 |
发文日期 | 2015-03-09 |
信息时效期 | 2012-08-30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竹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整顿和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程序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的特殊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按程序办理好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二、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和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只能从具有法定资质的批发单位购进产品,并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烟花爆竹经营种类和限制存放量进行经营和存储。
四、烟花爆竹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违规存储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五、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线索,对举报属实的,给予一定奖励。
举报电话:5248012、13973755728。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