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42 | 文号 | 南政发〔2007〕2号 | 统一登记号 | |
---|---|---|---|---|---|
签署日期 | 2007-01-22 | 发文日期 | 2015-03-09 | 信息时效期 | 2012-01-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42 |
---|---|
文号 | 南政发〔2007〕2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07-01-22 |
发文日期 | 2015-03-09 |
信息时效期 | 2012-01-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断强化社会抗御火灾害事故的整体能力,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湘政发〔2006〕13号、益政发〔2006〕9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一)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消防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我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将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狠抓落实,坚决预防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建立完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层层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管理人员,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消防安全工作网络,在全县逐步形成“政府领导、公安消防监督、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消防工作机制。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对当地消防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并接受县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县直各单位、社区要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担负本单位、本社区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消防工作议事制度。消防工作议事制度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公安、消防、工商、文化旅游、治安、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建设、监察、房产、卫生、电力、发展改革和物价、教育、电信、规划、自来水等部门负责人参加,每半年听取一次消防工作汇报,分析研究消防工作情况,解决有关问题。
二、统筹协调,大力加强消防保障体系建设
(一)落实消防规划。县建设规划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到城镇开发、旧城改造工程中组织实施。新城区、居民小区、工业园区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筑消防设施建设必须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同步实施。
(二)加强乡镇消防基础建设。认真做好乡镇消防规划,把消防规划水源、管网的规划和建设,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建设和日常检查工作,确保市政消防栓正常使用。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改造过程中,消火栓建设应与规划、建设同步。凡新建道路、城市道路改造、自来水管网改造等均应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并建设市政消火栓。
(三)加强乡镇消防基础建设。认真做好乡镇消防规划,把消防规划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要内容。加快志愿消防站建设,距县城较远、公安消防队施救难及时到位的茅草街镇、华阁镇、厂窖镇等乡镇,应组建志愿消防站或义务消防站,尽快实施并安排预算经费,确保志愿消防站和义务消防站的长期正常运行。
(四)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县财政将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使之与县域经济增长速度相适应;消防部门应严格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县直各单位和企业要把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五)加强消防队伍建设。着力加强消防队伍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抓好执勤训练,开展科技练兵,实施科技强警,按规定成立消防大队特勤班,按标准配备抢险救援装备车辆器材,积极做好扑救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和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要完善灭火预案,加大应用性训练和实地演练力度,不断提高“灭大火、打恶仗、抢重险、救大灾”的能力。规划、倡导、鼓励发展、组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逐步在全县形成以公安现役部队为主体,以志愿消防队为补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并存的灭火救援力量。
三、突出重点,建立并落实火灾预防与整治工作机制
(一)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隐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文件批准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依法撤销原批准文件。
(二)严格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各乡镇和县直各单位要适时组织消防检查,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应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对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实行挂牌公告制度,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隐患单位必须按照消防监督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整改隐患,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经消防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对其停产停业整改。
四、加强宣传,努力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一)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积极拓宽宣传教育渠道,深入开展消防宣传,不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素质。新闻媒体要制定消防宣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消防常识,报道消防典型,曝光违法行为,公告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教育、民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中小学校的教学内容。各中小学校要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组织学生参观消防站,开展灭火逃生疏散演练,开展消防征文、演讲会、辩论会等活动。社区和农村居(村)委员会要重点加强对老、幼、病、残等社会群体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常识。
(二)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劳动保障部门和用工单位在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就业或岗前培训时,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三)切实维护公民权益。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及时受理、依法办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要切实担负起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五、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各级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和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乡镇(单位)和平安建设的考评范围,每年对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进行一次考评。各乡镇及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要将本乡镇和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向县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二)每年对各乡镇、县直单位落实消防工作情况组织督查。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重要消防设施建设、重点专项治理等工作挂牌督办制度。
(三)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法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