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41 | 文号 | 南政告〔2006〕8号 | 统一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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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 2006-11-16 | 发文日期 | 2015-03-09 | 信息时效期 | 2011-11-16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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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告〔2006〕8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06-11-16 |
发文日期 | 2015-03-09 |
信息时效期 | 2011-11-16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维护县城城区公共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竹物品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县城城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群众集体活动场所、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所和绿化草坪;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的安全保护区内;
(四)木材堆、芦苇(柴草)垛、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及周边50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煤气站、加油站等的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商店、集贸市场、殡仪馆。
二、在南华大桥沿藕池东支大堤至南茅运河东侧,南茅运河东侧沿南茅公路至环城南路,环城南路至鱼尾桥,鱼尾桥沿鱼尾洲电排渠至鱼尾洲电排,鱼尾洲电排沿藕池东支至南华大桥的连线范围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间外,其它时间段内,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三、因重大政治和庆典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先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组织燃放。
四、禁止任何个人私自燃放A类、B类烟花爆竹及其他须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六、县公安局具体负责县城城区内烟花爆竹禁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安监、建设、环保等部门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及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可对责任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烟花爆竹经营者违法供应或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由县安监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并举报(举报电话:5248316、5248348)。对打击报复制止人员和举报人员的,依法从严处理。
九、本通告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