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38 | 文号 | 南政发〔2006〕9号 | 统一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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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 2006-03-28 | 发文日期 | 2015-03-09 | 信息时效期 | 2011-03-28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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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发〔2006〕9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06-03-28 |
发文日期 | 2015-03-09 |
信息时效期 | 2011-03-28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企,中央、省、市驻南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8号)的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财政、地税部门实行代扣、代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安排为单位正式职工,或与残疾人依法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年末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可按该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其他单位可参照人事、统计、财政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二、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差额不足1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1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县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征收方式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当年征收上一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与县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财政代扣。
中央省市驻南企业单位、自收自支的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地税局代征。
四、征收程序
(一)用人单位必须在每年的4月1日至5月31日,携带《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上一年度在岗残疾人员名册、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缴费情况等资料,到县残疾人联合会办理年审手续。经县残疾人联合会审核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县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用人单位。
(二)县残疾人联合会在每年6月30日前将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和金额,提供给财政、地税部门,作为代扣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财政、地税部门代扣代征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三)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按无残疾职工计算。
五、征收管理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县财政代扣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县地税部门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于当年11月10日前全部移交县财政,县财政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上解。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应严格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条例》的要求规范管理。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需要缓缴或减免的,应递交经地税部门核定的当年度财务报表等资料,向县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县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县财政局审批。
(三)代扣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按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征收经费。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1、补贴残疾人的职业培训费用;
2、奖励超过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3、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4、经县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的经费开支;
5、经县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有结余,可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
7、支付按规定安排的征收经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上述规定用途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六、违规处理
(一)用人单位年审时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有关统计资料的,依照统计法予以处罚。
(二)截止每年12月31日止,由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从第二年1月1日起对欠缴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三)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检查监督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残联、财政、人事、地税、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
县残疾人联合会要按规定使用、管理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县财政、地税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纳入财政、税务稽查范围。残联、财政、地税、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缴纳、划解、入库、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