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方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337 文号 南政办发〔2006〕5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06-03-07 发文日期 2015-03-09 信息时效期 2011-03-07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337
文号 南政办发〔2006〕5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06-03-07
发文日期 2015-03-09
信息时效期 2011-03-07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南县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方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七日
 

南县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方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6号)和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益阳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建筑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6年4月1日起,凡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报建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县劳动社保部门、施工企业、指定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存款账号(以下简称“专用存款账户”),存入相应的工资保障金后方可进行报建和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第三条  凡新办理施工许可报建手续的工程项目,工资支付保障金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办理专用存款账户和施工许可手续
  (一)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对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按工程造价的15%计算首付保障金,对工期超过6个月的工程,按开工6个月工程量造价的15%计算首付保障金,填写开户通知书;施工企业在窗口领取“三方协议”(甲类)、签订三方协议,到指定开户银行办理保障金账户开户手续,将业主单位支付的首付保障金存入专户,开户所需资料:
  1、开户通知单、营业执照(正本)、机构代码(正本)、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
  2、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以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项目施工合同,主管部门批文等;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委托书等。
  (二)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凭指定开户银行已收妥款项的通知回单、三方协议书和其他报建资料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农民工个人存款账户开户和工资支付
  (一)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根据劳动社保部门认可的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农民工名单清册(包括个人身份证号码),由施工企业持劳动合同和农民工名单清册以及农民工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统一到指定开户银行办理农民工个人存款账户开户手续。
  (二)开户银行根据施工企业每月5日前提供的经县劳动社保部门认可的工资支付清单,于每月10日前通过专用存款账户将农民工工资划到其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上。
  三、补充保障金
  (一)每月10日前,开户银行将专用存款账户余额总量低于前2个月农民工工资总额的项目列出清单报县劳动社保部门,并告知施工企业,由县劳动社保部门对施工企业下发补充保障金通知单进行催促。
  (二)对经催促仍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保障金的,县劳动社保部门将依法上门征缴。
  四、销户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半年后,由施工企业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经县劳动社保、建设行政部门核实该工程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开户银行凭县劳动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为施工企业结清专户余额,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条  对已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但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工资支付保障金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办理工资支付保障金专用账户
  (一)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县建设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领取三方协议(乙类),县建设行政部门按工程造价的5%计算工资支付保障金,填写开户通知。
  (二)施工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到开户银行办理保障金账户开户手续,按开户通知存入保障金。
  (三)县建设行政部门凭开户银行收款通知回单、三方协议书,按照益规建发[2004]18号文件逐项审查合格后,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二、销户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半年后,施工企业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银行收款通知回单、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并经县劳动社保、建设行政部门核实该工程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开户银行凭县劳动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为其结清专用存款账户余额,办理销户手续。
  第五条  凡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劳动社保、建设行政部门必须责成施工企业出具拖欠农民工工资清单,并会同相关执法部门通知开户银行从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中先予划支,用于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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