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36 | 文号 | 南政发〔2005〕23号 | 统一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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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 2005-12-22 | 发文日期 | 2015-03-09 | 信息时效期 | 2010-12-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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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发〔2005〕23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05-12-22 |
发文日期 | 2015-03-09 |
信息时效期 | 2010-12-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05年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南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家财政资金、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性负债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章 审计监督职责和权限
第三条 县审计局是我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县审计局在安排县域内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第四条 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和招投标办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县审计局开展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发展改革和物价局应当将国家建设项目的批复抄送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应当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将被审计财政拨款项目的建设资金拨付情况通报县审计局;县建设局要切实配合县审计局搞好国家建设项目开工前和竣工决算审计,对应进行开工前和竣工决算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依法依规予以把关;县招投标办在开展项目招投标活动时,应通知县审计局参加。
第五条 在我县县域范围内,凡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融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结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单项合同结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审计机关申报,由县审计局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直接组织审计。对未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其他国家建设项目,县审计局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内审机构或者委托具有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依照本办法进行审计,但审计结论应当报送县审计局备案,并接受县审计局的业务质量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审计局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或情况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 审计监督方法和内容
第七条 县审计局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和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由县审计局对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全过程(从开工前至竣工验收决算)实行跟踪审计监督。跟踪审计分为开工前审计、在建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三个环节。
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一般由县审计局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第九条 国家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批准情况;
(二)建设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当年资金落实情况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国家建设项目在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投资和预(概)算执行及预(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合理性、合规性;
(二)建设项目经济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项目资金到帐的真实性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五)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管理情况的合规性、真实性;
(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资质等级和取费标准的真实性、合规性;
(七)建设项目资金支付与该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的一致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包括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和工程造价结算审计)的程序和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国家建设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30日内编制竣工决算,提请县审计局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二)项目竣工决算编制的依据;
(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
(四)建设项目投资及预(概)算执行情况,重点审计资金到位和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情况;
(五)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核算,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用核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七)建设项目的结余资金及尾工工程的真实性,重点审计预留投资是否真实,有无虚列尾工工程情况;
(八)建设项目的税费缴纳情况。审计时,着重审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家费用、物价调节基金、城市设施配套费、劳动保险基金等各项报建费用,看有无违规减免、偷漏国家税费及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
(九)从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和贷款偿还能力等方面分析测算、评价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国家建设项目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前,建设单位或县财政局应暂缓支付施工单位申报工程总价20%的工程款,待竣工决算审计后再清算。对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单位不得付清工程价款,有关单位不得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拖延或拒不办理竣工决算或决算审计以及未经审计擅自办理财务决算的,由县审计局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并处以项目投资总额2%-5%的罚款,罚款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在国家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县审计局或审计局建议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罚。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县审计局应当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的审计人员和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县审计局或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和外国人民政府、机关援助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元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