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667335 | 文号 | 南政发〔2005〕20号 | 统一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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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 2005-12-09 | 发文日期 | 2021-04-26 | 信息时效期 | 2024-07-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667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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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发〔2005〕20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05-12-09 |
发文日期 | 2021-04-26 |
信息时效期 | 2024-07-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的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2005年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十二月九日
南县城镇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的规定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对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的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县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促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领取了《城镇义务兵优待安置证》的城镇退役士兵均可申请自谋职业。
二、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助,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工作。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以每人1万元为基数,从服役第3年起每人每年增加补助0.2万元,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0月份。
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措:城镇退役士兵父母所在单位运转正常的,由其父母所在单位负担;城镇退役士兵父母所在单位破产或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县财政负责筹资解决。经济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四、符合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并与县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以下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一)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执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4、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二)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四)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本规定所称新办企业是指2004年元月20日之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五、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六、转业士官自谋职业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