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34 | 文号 | 南政告〔2005〕11号 | 统一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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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 2005-11-15 | 发文日期 | 2015-03-09 | 信息时效期 | 2010-11-15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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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告〔2005〕11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05-11-15 |
发文日期 | 2015-03-09 |
信息时效期 | 2010-11-15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为加强全县烟草专卖管理,整顿卷烟流通秩序,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经审查批准,严禁任何单位、部门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本辖区内批准或开办卷烟自由批发交易市场。
二、严禁无证经营卷烟业务。凡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并严格按照证、照规定的范围从事卷烟经营,不得一证多点、异地经营。
三、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到指定的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四、严禁经营假冒商标、霉坏变质、走私卷烟和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五、严禁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任何单位和个人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运证。对涉嫌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交通工具(含特种用途车辆),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法实施检查。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烟草经营企业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烟草专卖稽查机构的检查和监督。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检举揭发和自觉抵制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对维护烟草专卖市场秩序的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5223428)。
七、烟草专卖、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维护烟草专卖市场秩序。对依法查获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一律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对抗拒、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