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333 文号 南政告〔2005〕2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05-01-27 发文日期 2015-03-09 信息时效期 2010-01-27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333
文号 南政告〔2005〕2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05-01-27
发文日期 2015-03-09
信息时效期 2010-01-27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为认真吸取“12.21”常德市桥南工贸市场特大火灾事故的惨痛经验教训,切实做好我县消防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类似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县消防安全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公众聚集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煤炉、木炭炉、液化气炉、电暖器、电烤箱等有引起明火隐患的器皿取暖;禁止使用蜡烛、油灯等明火照明;禁止以燃烧蚊香方式驱蚊。
  二、禁止在营业场所的同一防火分区内设置员工宿舍或者将营业场所作为员工宿舍使用;禁止在营业场所内留宿无关人员。
  三、禁止在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内使用液体或气体作火锅燃料。
  四、禁止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时将安全出口上锁。
  五、禁止公众聚集场所超负荷用电、违反操作规程私拉乱接临时电线。
  六、严禁各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的经营业主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
  七、严禁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违章建筑或者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八、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内圈占和占用消防栓。
  九、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2005年2月20日前整改完毕。逾期仍未整改到位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对经营业主予以处罚,如涉及强制拆除的,拆除费用由经营业主负担。

 

二○○五年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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