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32 | 文号 | 南政告〔2004〕6号 | 统一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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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 2004-08-27 | 发文日期 | 2015-03-09 | 信息时效期 | 2009-08-27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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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告〔2004〕6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04-08-27 |
发文日期 | 2015-03-09 |
信息时效期 | 2009-08-27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为了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规范公民的丧事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的殡葬改革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城镇居民(含乡镇政府驻地的外来人口)死亡后,必须实行火葬;非正常死亡的人员必须火葬。
其他公民本人生前自愿或直系亲属愿将遗体实行火葬的,其他人不得干涉。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需火化的遗体,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死亡证明后火化;在全县各医疗单位死亡的应火化对象,丧主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者遗体,由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
三、县殡仪馆根据同丧主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死者遗体,也可以由丧主自行运送遗体到殡仪馆。
禁止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等殡仪服务活动。
四、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污染环境。
南洲城区的丧事活动,应当在县殡仪馆或其他室内场所举行吊唁活动。禁止在公共场所或占道搭灵棚办理丧事活动,违者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罚款。禁止在出殡沿途燃放鞭炮、抛撒花圈花篮和冥纸、冥钞。
五、在县殡仪馆举办丧事活动,禁止燃放烟花鞭炮;禁止焚烧花圈花篮、纸人纸马及灵屋;禁止进行迷信活动;禁止乐队无证演出或进行无序竞争;禁止聚众喧哗闹事。
县殡仪馆应当严格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条件,确保服务质量。殡仪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骨灰可以由死者亲属保存,也可以寄存骨灰堂,或者葬于依法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者骨灰深埋。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后再行土葬。
暂未规定死亡后必须实行火葬的公民,其遗体应安葬在依法批准的经营性公墓或公益性墓地内。禁止超标准占地兴建坟墓;禁止在承包地、自留地、公路主干线两侧、文物保护区、河流堤坝及水源保护区兴建坟墓;禁止私自买卖、转让、出租墓穴、墓地。
七、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丧主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主承担。丧主是国家公职人员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丧主给予行政处分。
八、制造、销售丧葬用品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证照,并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
在强制火化区生产经营棺木、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未经批准为丧葬活动提供营业性服务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九、按有关规定对应当发放丧葬费、抚恤费的,有关单位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办理。单位擅自发放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责成单位如实收回。
十、阻碍民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殡葬管理工作。
十二、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殡葬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南政告[1998]2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