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31 | 文号 | 南政告〔2004〕5号 | 统一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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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 2004-06-21 | 发文日期 | 2015-03-09 | 信息时效期 | 2009-06-21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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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告〔2004〕5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04-06-21 |
发文日期 | 2015-03-09 |
信息时效期 | 2009-06-21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为了切实加强河道、洲滩、堤防和垸内渠道管理,确保行洪畅通和堤防安全,优化农业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河道洲滩、岸线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包括平垸行洪“双退地域”),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护堤、护岸林木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营造和管理,凡本通告颁布之前已经栽种的,应在本通知颁布之日起3个月之内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管理部门联系,签订承包合同;未签订承包合同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三、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必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采伐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四、渠道自两边渠堤外坡脚向外延伸1米、渠系建筑物周边10米和排灌机埠周边20米为保护范围。对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审批制度,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在不影响过流断面、工程安全、工程疏洗和维护、交通安全的前提下,由乡镇水利站签署意见,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