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河道堤防垸内渠道管理的通告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331 文号 南政告〔2004〕5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04-06-21 发文日期 2015-03-09 信息时效期 2009-06-21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331
文号 南政告〔2004〕5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04-06-21
发文日期 2015-03-09
信息时效期 2009-06-21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为了切实加强河道、洲滩、堤防和垸内渠道管理,确保行洪畅通和堤防安全,优化农业生产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河道洲滩、岸线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包括平垸行洪“双退地域”),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护堤、护岸林木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营造和管理,凡本通告颁布之前已经栽种的,应在本通知颁布之日起3个月之内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管理部门联系,签订承包合同;未签订承包合同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三、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必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采伐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四、渠道自两边渠堤外坡脚向外延伸1米、渠系建筑物周边10米和排灌机埠周边20米为保护范围。对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审批制度,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在不影响过流断面、工程安全、工程疏洗和维护、交通安全的前提下,由乡镇水利站签署意见,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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