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30 | 文号 | 南政办发〔2004〕16号 | 统一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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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 | 2004-06-04 | 发文日期 | 2015-03-09 | 信息时效期 | 2009-06-04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15-667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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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办发〔2004〕16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04-06-04 |
发文日期 | 2015-03-09 |
信息时效期 | 2009-06-04 |
所属机构 | 南县法制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法制办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南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四日
南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负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政发〔2004〕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责任体系、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项整治、执法检查、隐患治理、事故查处、行政许可审查等。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工矿企业死亡人数、工矿企业千人死亡率等。工作目标、控制指标和考核标准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下达。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各责任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层层分解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的完成。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月1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应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结果书面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然后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
第五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安全工作目标占60分,事故控制指标占40分。采取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单位,80-90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70-79分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70分以下的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单位。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的优劣,列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的政绩考核内容。考核为优秀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或者辖区(系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不得评先评奖和提拔。
第七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将考核结果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