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沱江综合治理和综合开发建设管理的通告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328 文号 南政告〔2003〕1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03-03-18 发文日期 2015-03-09 信息时效期 2008-03-18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索引号 4309210010/2015-667328
文号 南政告〔2003〕1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03-03-18
发文日期 2015-03-09
信息时效期 2008-03-18
所属机构 南县法制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法制办

  沱江综合治理与开发工程是我县的重点工程之一。为了确保工程建设和综合开发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沱江的洲土及水面属国家所有,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委托县水利局经营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沱江综合治理和综合开发的主体单位是南县水利局。对沱江的治理与开发要以发挥水利、生态、环保功能为主,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开发、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对沱江全线实行统一管理。
  二、在沱江河界范围内严禁建设妨碍行洪和影响综合治理的建筑物、构筑物,严禁倾倒垃圾、渣土,严禁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凡阻碍行洪、影响开发和生态环保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理”的原则,一律强制拆除。
  四、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适时排灌,确保生产需要。按照《渔业法》规定,实行对水面统一规划管理,严禁乱捕乱捞。
  五、沱江两岸堤防属一线防洪大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毁损沿线的堤防、豆刂 涵、闸管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不得侵占防汛和建设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六、公安、水利、建设、国土、交通、血防、水产、林业等部门和沿线乡镇要协同配合,对妨碍沱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和综合开发的不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厉打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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