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南政告〔2026〕2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6-2150079 文号 南政告〔2026〕2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26-00001
签署日期 2026-01-28 发文日期 2026-01-28 信息时效期 2031-01-28
所属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索引号 4309210010/2026-2150079
文号 南政告〔2026〕2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26-00001
签署日期 2026-01-28
发文日期 2026-01-28
信息时效期 2031-01-28
所属机构 益阳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NXDR-2026-00001

 

 

 

 

南政告〔20262

 

 

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规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在规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下列区域和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南洲镇、浪拔湖镇、乌嘴乡罗文规划区全域范围(含高新区),华阁镇、明山头镇、乌嘴乡、青树嘴镇、中鱼口镇、三仙湖镇、茅草街镇、麻河口镇、武圣宫镇、厂窖镇城镇开发边界红线内;

(二)国家机关、新闻、科研、医疗、养老、学校、幼儿园、殡仪馆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电、供水、供气、加油站等企业;

(三)车站、港口码头等交通枢纽的安全保护区内;

(四)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景区、园林、公园等公共场所;

(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工矿企业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堆场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

三、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原则上停止办理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政许可,在禁放区内停止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行政许可。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后方可实施。

四、公安、城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有关宣传和监管工作。依法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一)个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烟花爆竹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烟花爆竹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广泛宣传动员,严格落实各项禁燃禁放措施。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市属驻南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及管辖区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全县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积极对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对劝阻人、制止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威胁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报电话07375666768(县应急管理局);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报电话07375235194(县公安局)。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南政告〔201923号)同时废止。

 

附件:南县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南县人民政府

                                   2026128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