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111434 | 文号 | 南民联发〔2025〕11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5-06004 |
|---|---|---|---|---|---|
| 签署日期 | 2025-11-17 | 发文日期 | 2025-11-17 | 信息时效期 | 2030-11-17 |
| 所属机构 | 南县民政局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111434 |
|---|---|
| 文号 | 南民联发〔2025〕11号 |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5-06004 |
| 签署日期 | 2025-11-17 |
| 发文日期 | 2025-11-17 |
| 信息时效期 | 2030-11-17 |
| 所属机构 | 南县民政局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NXDR-2025-06004


南民联发〔2025〕11号
关于印发《南县民政公共服务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办: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公共服务项目管理,规范民政公共服务项目申报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南县民政公共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民政局 南县财政局
2025年11月17日
南县民政公共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公共服务项目管理,规范民政公共服务项目申报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公共服务项目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特别国债、地方专项债等各类财政性资金投资,用于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设备设施和服务采购的项目(以下简称民政项目资金)。
第三条 民政项目资金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基本、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的分配原则,主要用于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殡葬服务等民政领域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
民政项目资金的使用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民政项目资金实行项目库申报管理机制,原则上对未通过南县民政项目库管理系统审核入库的项目不安排资金支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民政项目资金实施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民政项目的规划和统筹工作,包括民政项目库管理、编制项目投资补助计划、制定补助资金方案、编制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实施项目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等。
县民政局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全县民政项目的汇总入库工作,会同相关业务股室局组织项目申报,负责申请入库项目复核,汇总提出符合支持条件的储备项目,复核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综合协调、指导项目实施工作。
局机关相关业务股室局按照工作职能负责民政项目的收集、筛选、论证、入库审核等工作,根据已确定入库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七条 民政局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管理,完成上级布置的项目管理任务。
第八条 乡镇民政经办机构负责本级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管理,完成上级布置的项目管理任务,具体跟踪指导、督促、检查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实施,指导本乡镇已完成项目的运营管理工作。
乡镇财政办负责本级民政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承担项目立项申报、预算执行、财务管理、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主动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向上级民政部门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完成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可豁免除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等项目前期审批手续,项目规模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取得当地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函,国家对申报项目补助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申请上级民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通过湖南省民政项目库管理系统申报。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和地方专项债项目的,应当同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当填报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规模和内容、建设地址、实施年限、项目业主等基本信息;
(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当地财政配套资金承诺函等情况, 并将相关前期工作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上传入库;
(三)项目资金情况,包括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构成方式、资金落实情况、第三方编制的项目预算(5万元以下的可以不提供)、申请补助金额等情况。
(四)由乡镇实施的民政项目还应提交乡镇党政会议纪要、乡镇人民政府的项目申请书等资料。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原则上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上级支助项目申报的初步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的基本流程。
(一)县级民政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当通过湖南省民政项目库管理系统提交到上级民政部门。局属二级单位和内设股室申报的项目由县民政局相关业务股室、项目牵头股室依次初审后,再按项目类型提交到县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核,最后由县民政局项目管理机构复核和汇总入库,统一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形成待安排资金补助项目。
(二)乡镇申报的项目应当通过南县民政项目库管理系统提交到县民政局相关对应的业务股室局初审后,再按项目类型提交到县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核,最后由县民政局项目管理机构复核和汇总入库,统一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形成待安排资金补助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重点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所附相关材料依据是否齐全、规范,项目规模、资金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标准。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各审核股室应当退回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及时补充相关材料上报。
第四章 项目资金补助标准
第十五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特别国债的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联合印发相关文件执行,地方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地方专项债以当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下达的投资计划或补助资金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标准。项目纳入相关规划及民政项目库管理,符合福彩公益金资助范围的,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未纳入相关规划及民政项目库管理的,福彩公益金不给予补助。
第五章 项目资金安排和下达
第十七条 安排民政项目资金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支持符合相关专项规划、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具备开工条件或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二)优先支持推进积极性高的且已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或者部分建设资金的项目;
(三)优先支持列入上级或相关工作试点的乡镇。
第十八条 国家和湖南省切块下达的项目资金,由县民政局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商县财政局或县发改局审核后下达。
第十九条 项目计划和补助资金一经下达,不得擅自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资金使用计划的,应当按照资金拨付渠道和有关规定报批。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实施内容、建设标准和项目实施程序相关规定等组织项目实施,建立项目工作台帐,加强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专项补助资金的民政项目应当在下达计划1个月内实施。
第二十二条 民政项目实施认定标准。
(一)拟建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服务合同已经签订,并正式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进行地基基础施工;
(二)购置设备的项目为已经签订购置合同。
(三)服务采购的项目为已经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信息季度报告制度。各级单位应当于每季度5日前通过民政项目库管理系统报送上季度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内容包括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资金实际到位、投资完成进度、工程形象进度、存在问题等。县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项目执行进度,对不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建设进度慢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下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核减依据。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由业主单位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和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对获得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当按规定设置“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永久性标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民政局将视情况提出整改要求或约谈,在分配下年度项目预算资金时,相应减少补助资金。
(一)下达补助计划2个月内仍未实施的;
(二)年度计划项目资金支出率低于确定目标的;
(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项目实施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民政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项目资金支付,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和上级民政部门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县民政局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对民政局本级资金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等;制定补助乡镇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民政项目分配、执行、使用成效等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分配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乡镇民政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向县民政局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自评表,并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县民政、财政部门应运用综合评估、抽查审计等方式加强民政项目监管。采用第三方服务的,预算和决算不得使用同一家机构。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财会监督,严格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管理使用民政项目资金,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
第七章 采购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民政项目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范签订委托采购协议,加强项目成果验收管理,形成的国有资产按规定登记管理。
第三十二条 民政项目政府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合规代理机构库,进行随机选定,严把代理机构入口关。
采购代理机构在从事民政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三十三条 民政项目资金使用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一般通过框架协议采购、综合评审、批量集中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或在京东商城、乐采云等正规线上平台采购。确因情况紧急,需立即采购的,可采取紧急采购方式,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并在事后及时补办相关备案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