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90918 文号 南政发〔2025〕5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25—00003
签署日期 2025-08-21 发文日期 2025-08-21 信息时效期 2026-08-21
所属机构 南县科工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90918
文号 南政发〔2025〕5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25—00003
签署日期 2025-08-21
发文日期 2025-08-21
信息时效期 2026-08-21
所属机构 南县科工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NXDR—2025—00003

 

 

 

 

 

 

南政发〔20255

 

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县降低

企业运营成本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中央、省、市属驻南各单位:

《南县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  

2025821

 

 

南县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若干措施(试行)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坚定不移走好产业强县之路,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1.降低办电成本。免收园区企业红线外用电接入工程费用,开通企业办电绿色通道,分别将高压单电源、双电源客户用电报装业务时限由22个、32个工作日压减至17个、27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国网南县供电公司)

2.降低购电成本。引导工业用电大户通过省电力交易中心与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直接交易,降低上网电价0.004/千瓦时。引导工业用电大户与大唐华银沅江新能源有限公司、益阳大通湖东大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等光伏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国网南县供电公司)

3.降低管电成本。参与全省辅助服务市场增加用电负荷,对参与的电量按最高0.26/千瓦时补贴电价;引导企业签约虚拟电厂运营平台,参与全省电力需求响应降低用电负荷,对参与的负荷按最高10/千瓦/次补贴电价。(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国网南县供电公司)

4.降低用能成本。引导企业通过优化峰谷用电方式、调整运行班次、合理选择容量和需量计费,调整无功补偿方式、合理规划生产线供电方式和合理启停变压器等方式综合降低用能成本。引导企业通过第三方投资模式建设储能和分布式光伏项目,分享有关收益。(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国网南县供电公司)

二、降低企业用水成本

5.提高报装效率。持续深化用水审批报装改革,提高高效办成一件事报装率,园区企业用水报装办理时限压减至3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南县城乡水务有限公司)

6.加大优惠力度。免收园区企业红线外用水接入工程费用,红线内工程施工费按定额下浮10%。对园区企业用水价格按非居民用水价格优惠0.3/吨,即园区企业纯水价格为3.41/吨。园区企业未按时缴纳水费的,不予优惠。(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南县城乡水务有限公司)

三、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7.压缩报装通气时效。用户报装后从勘察出图合同安装到验收通气一条龙服务,3天办结;售后24小时待命,接到漏气报修510分钟到位;商户的燃气安全明白卡100%张贴并实时更新内容。(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南县华通燃气有限公司)

8.价格优惠和费用减免。对园区企业非居用气价格优惠0.446/立方,目前南县非居气价最高限价5.016/立方,优惠后降至4.57/立方(优惠时段202541日起至1031日,具体以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文件为准)。对月用气量超5万方、10万方、15万方以上的工业企业,在优惠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再优惠0.1元、0.2元、0.3元;免收园区企业红线外用气接入工程费用,对红线内的管道设施修理限期、材料更换等按材料成本费用价格收取,免除上门服务、安全检查等服务费。(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南县华通燃气有限公司)

四、降低企业用热成本

9.降低供热价格。工业蒸汽按照原定280/吨的标准下调至275/吨;针对(2200至次日6:00)夜间时段按照260/吨的标准收取。(责任单位:南县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10.定向优惠措施。对年度用热量达到1万吨及以上的用热大户,提供定向专用支线供热。对新接入管网企业,免费提供不超过100吨的设备调试用蒸汽。(责任单位:南县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五、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1.强化综合利用。优化供地模式,支持园区全面实施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灵活供地模式。鼓励地上地下分层立体开发,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容积率,或者对工业用地新建建筑利用地下空间,超配建设公共停车场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六、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2.降低用工支出。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相关政策。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对评价期未发生工伤事故、无工伤赔付支出的,费率下浮50%(一类企业不浮动,二类企业最高下浮20%);对评价期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小于等于30%的,费率下浮20%。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1500/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稳岗补贴或一次性扩岗补助,按每人每月给予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由财政部门按实际利率(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BPs)的50%给予贴息。(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县分局)

13.定向培养人才。支持骨干龙头企业选拔10—20人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按中级工6000//年、高级工8000//年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教育局)

14.提供便捷服务。根据企业需求开展线上线下招聘,免收企业招聘费用。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特殊工时审批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7个工作日,劳动用工合同备案实现全程网办,劳动人事争议一般案件办结时限由45天最高压减至15天内。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标准,健全工伤认定部门协调机制,加大司法黄牛打击力度,降低企业诉讼成本。(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民法院)

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5.加强财金联动。完善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发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达到8000万。推广政银担担保模式,向园区企业发放政银担担保贷款1亿元以上。积极贯彻落实市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奖补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可分别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贴息补助。精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奖补资金申报材料,不需提供质押专利产权评估报告。及时查处中介机构在奖补资金申报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责任单位:湖南南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政府办金融组)

八、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6.提升物流效率。引入市级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引导我县企业接入平台,实现运输、仓储、配送等数据共享,构建覆盖全链条的统计体系,实现货源与运力精准匹配,降低企业物流总成本15%—20%。同时,充分运用智能化工具,加强动态库存精准管理和实时预警,提升订单准时交付率至95%以上,提升仓储周转率30%左右。引进大型物流公司,建设南县物流公共云仓,力争使快递物流成本降低20%-30%。(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湖南南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县财政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南县邮政分公司)。

九、降低企业租金成本

17.分类提供优惠。针对园区结清欠缴费用的存量企业,提供预交年租金享受8.8折的优惠;针对园区新招引且不享受高新区租金优惠政策的企业,首年月租下调4/平方米,次年恢复统一标准。(责任单位:南县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十、强化组织保障

18.加强统筹协作。县高新区要加强统筹,通过月调度、季通报、年总结等方式,跟踪督促措施落实情况,重要问题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进行研究。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明确专班专人,负责措施的具体落实。县高新区会同县优化办常态化开展措施执行落实情况回头看,针对发现的问题,各单位需逐一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对落实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及时通报,严肃处理。县财政通过统筹原有资金渠道和调整预算安排方式,按照财权和事权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落实政府支出责任。

19.提高行政效能。系统推进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建设,坚决整治各类违规收费行为。按照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低化的要求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中的涉企服务事项在南县落实落地。

20.强化宣传引导。对若干措施进行广泛深入宣传解读,确保企业充分了解措施内容。各单位要及时总结典型做法,加强推介,推动措施的持续落地。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本措施中园区企业是指位于湖南南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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