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1673970 | 文号 | 南政办发〔2022〕19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2—01013 |
---|---|---|---|---|---|
签署日期 | 2022-10-14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6-07-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政府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4-1673970 |
---|---|
文号 | 南政办发〔2022〕19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22—01013 |
签署日期 | 2022-10-14 |
发文日期 | 2024-07-22 |
信息时效期 | 2026-07-22 |
所属机构 | 南县政府办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NXDR—2022—01013
南政办发〔2022〕19号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县乡镇专(兼)
职消防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乡镇专(兼)职消防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4日
南县乡镇专(兼)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乡镇专(兼)职消防队管理,提高火灾预防、灭火以及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乡镇专(兼)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乡镇专(兼)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的原则和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将专(兼)职消防队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依法建设专(兼)职消防队伍,落实保障措施,确保队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乡镇专(兼)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专业培训和督导。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六条 乡镇专(兼)职消防队包括专职消防员和兼职消防员。
专职消防员,是指在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专职从事防火、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
兼职消防员,是指乡镇其他工作岗位兼职从事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乡镇专(兼)职消防队应根据其规模按照国家《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标准建设专(兼)职消防站。
第八条 乡镇专(兼)职消防队建设应当依法报县消防救援大队验收,验收合格的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如确需撤销的,须先经县消防救援大队同意后,方可撤销。
第九条 乡镇专(兼)职消防员有义务协助县消防救援大队、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等辅助工作。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构建以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主力、村(社区)微型消防站为补充、村(社区)志愿消防队为基础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乡镇专(兼)职消防员的招录和管理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8号)、《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南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南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人社发〔2021〕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从体能、面试和政审等方面进行审核,政府专职消防员进队后,由县消防救援大队集中培训,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录用。
第十二条 乡镇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制,岗位等级分初级、中级、高级。具体岗位由用工单位根据防火、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工作需求设定。
第十三条 乡镇专(兼)职消防队应当对乡镇专(兼)消防员进行灭火和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乡镇专职消防员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十五条 专(兼)职消防队归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由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管理和调度指挥,接受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社会救助等调度命令。参与跨区域作战的专(兼)职消防队应无条件服从县消防救援大队统一调度指挥。对跨区域灭火救援当中损耗的器材、油料,应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队列条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严格各项执勤措施,明确各类人员职责,对战备值班和人员分工做出明确规定,建立规范的执勤秩序,将专(兼)职消防队纳入正规化训练管理轨道。
第四章 执勤训练
第十六条 乡镇专(兼)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县消防救援大队统一调度,接到火灾报警或消防机构的调派命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参与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保护灾害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
(二)完善执勤制度,维护、保养消防器材装备,制定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协助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四)开展防火巡查,掌握责任区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建立必要的业务基础资料档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乡镇专(兼)职消防队应当单独编队执勤,实行轮班制。
第十八条 乡镇专(兼)职消防队执勤训练、灭火以及应急救援参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乡镇专(兼)职消防队调度指挥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同步建设,乡镇专(兼)职消防队应当配备接处警专线,并派专人24小时接警值班。
第二十条 乡镇专(兼)职消防队应当建立规范的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秩序,统一建制称谓、内务设置、门牌标识、服装标志等。
第二十一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定期对乡镇专(兼)职消防队队伍管理、执勤训练、灭火以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实施奖惩,考评与个人绩效挂钩。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按照5万元/年的标准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办公场地、建设经费按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二十三条 乡镇专职消防员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险)缴费、伙食补助费、抚恤费、被装费、住房公积金等;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包括水电费、维修(护)费、专业材料费、专用燃料费、训练费等。
第二十四条 乡镇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相适应,人均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享受与事业单位职工相当的福利待遇。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员的标准为乡镇专(兼)职消防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进行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二十五条 乡镇专(兼)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依据法定程序申报评定为烈士。
第二十六条 乡镇专(兼)职消防队的执勤消防车船应当按照特种车船登记和管理,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消防专用标志;执行灭火以及应急救援任务途中,按照规定免缴泊车(岸)费、车船通行费。符合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规定的,免缴车辆购置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乡镇专(兼)职消防队或者建立后擅自撤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报警或者消防机构调派指令,不立即赶赴现场的;
(二)在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任务中不服从县消防救援大队统一指挥的;
(三)消防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善,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
(四)不落实日常执勤备战规定的;
(五)将消防车船用于与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无关事项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县内其他专(兼)职消防队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