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673915 文号 南政办发〔2022〕17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22—01011
签署日期 2022-10-13 发文日期 2022-10-31 信息时效期 2027-10-13
所属机构 南县政府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索引号 4309210010/2022-1673915
文号 南政办发〔2022〕17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22—01011
签署日期 2022-10-13
发文日期 2022-10-31
信息时效期 2027-10-13
所属机构 南县政府办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NXDR202201011

 

 

               

 

 

南政办发〔202217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中央市属驻南各单位

    《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1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组织体系框架图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和监控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分级和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应急响应行动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4指挥和协调

    4.5应急处置

    4.6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7信息发布

    4.8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事件调查

    5.4分析评估

    6.应急保障

    6.1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2装备保障

    6.3队伍保障

    6.4技术保障

    6.5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2奖励与责任

    7.3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实施

 

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1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9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91日施行);

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20141229日施行);

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20131025日施行);

9)《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

10)《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201518日施行);

1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51日施行);

1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2号);

1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环发〔201320号);

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15)《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1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17)《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政办发〔201714号)。

1.2.2技术规范、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

7)《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源辨识》(GB 18218-2018);

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 3035-2010);

9)《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10)《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434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1.4.2 统一领导,分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工作机制,并根据环境事件严重性和危害程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响应。

1.4.3 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放射性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1.4.4 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设立南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网信办、县财政局、县交警大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气象局、县经开区、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国网南县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南县分公司、中国移动南县分公司、中国联通南县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定;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审议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事宜;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承担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其他职责。

2.2.2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信息,传达落实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组织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负责环境应急宣教工作;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监测的人员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承担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建立健全反应快速、保障协调的应急机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源处置的技术支持;同公安部门查处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因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县公安局: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负责对现场的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对可能导致火灾或泄漏的隐患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配合拟制因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应急抢修工作。

县交警大队:负责维护现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通信、电力保障等有关协调工作。

县民政局: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做好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船舶、港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交通保障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维护可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供水、供气系统;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医疗救治,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为事发地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县水利局:配合制县重点流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县重点流域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相关供水水源安全。

县林业局:负责对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物种保护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调查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受污染情况,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受污染威胁的农作物的救治工作;协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居民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调查突发环境事件中畜禽水产受污染情况,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畜禽水产的救治工作;协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及处置信息发布工作。

县委网信办:统筹协调指导由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县经开区:负责园区内行政执法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助园区内企业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网南县供电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电力设施抢修与技术保障工作。

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南县分公司: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县气象局: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气象数据。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2.2.4专家组及各协调小组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新闻宣传组、医学救援组、维护治安组、后勤保障组、现场调查组。

1专家组:益阳市环保专家库及各行业知名专家组成,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直接或潜在影响进行评价,为县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专家组成员名单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另行明确。

2)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经开区、事发地乡镇等参加。因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事件,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主要职责为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协调武警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3)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牵头,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参加。主要职责为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结合当地气象条件、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医学救援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各医疗单位参加。主要职责为对伤病员及时实施救治,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必要的消毒防疫,对参加救援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个人防护技术指导。

5)新闻宣传组:由县融媒体中心牵头,县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事发地乡镇等参加。主要职责为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分析事件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做好舆情研判及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的做好相关知识普及。

6)维护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交警大队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设立事发现场及受影响区域的警戒线;对相关地区实施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的道路运输畅通;抢救、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群众,保护公共财产;维持现场及受影响区域的公共秩序,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7)后勤保障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县民政局及事发地乡镇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通信和道路的畅通,应急物资的筹集、调拨和紧急配送。

8)现场调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牵头,县公安局等相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

 


2.3组织体系框架图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监控

3.1.1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县内外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3.1.2  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常规信息数据库包括如下内容:

1)主要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2)潜在的环境安全隐患和可能影响区域

3)城市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和结构及其分布

4)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5)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6)环境污染事故处置专家库。

3.1.3  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水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工作

3.1.4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加强现状调度。及时掌握全县危险化学品、重点风险源、环境敏感点、生物物种资源基本信息和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现状。建立县级危险重点污染源、放射源数据库,实现数据动态管理;开展危险重点污染源周围环境信息调查。

3.2.2  加强风险评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评估机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重点开展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相关产业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3.2.3  加强预案管理。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制定重点河段、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化工、高风险企业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类细化,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完善县、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2.4  加强日常监督。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加强重点河段、湖泊、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损失和影响。

3.2.5  预警措施。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发布预警信息。

2)疏散、转移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人员。

3)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

3.3  预警分级和发布

按照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级、较重级、严重级、特别严重级,颜色依次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建议,报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属一般环境事件(级)的,按照权限决定预警级别,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报告县应急委和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预警级别确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介、网络、短信传播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警报。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危害程度,环境事件分为一般环境事件(级)、较大环境事件(级)、重大环境事件(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级)四级。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4.1.1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体影响的;

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4.1.2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地级市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3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1.4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严重污染,或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影响正常取水的

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委、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和事发地乡镇、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

4.2.2  ⅢI级响应

在上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并立即组织现场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人民政府应急委或相关专业主管部门。

4.3.2  报告方式与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2)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3)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4)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5)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3.3  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和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相关预案处理。

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国际机构、事项内容、时机等,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信息。

4.3.4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其他行政区域的,由县人民政府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市、县(区)人民政府通报事件情况。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协调机制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事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预案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和紧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进行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应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等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环保、气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单位应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4.4.2  指挥协调内容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县应急委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4.5  应急处置

4.5.1  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环境监测站等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依据。

4.5.2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遭受污染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尽快中止污染源扩散;及时发布污染物扩散可能影响的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等信息;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和生产设备,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

3)环境应急监测机构迅速进入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确定现场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划定污染区域,并及时向县突发环境应急委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趋势评估意见。

4)启用应急物资和设备,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尽力抢修被污染或损害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6.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配备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处置现场的有关规定。

4.6.2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和环境事件特点等,告知群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群众疏散、转移方式,指定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群众安全疏散、转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融媒体中心,按照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4.8  应急结束

4.8.1  应急结束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依据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意见作为技术支撑,事发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时调整或终止响应。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清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  应急结束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结束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

3应急状态结束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

5.2  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县有关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环境保险。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事件发生地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3  事件调查

按照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监察机构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5.4  分析评估

5.4.1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对每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予以总结,并作出科学评价,报告县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5.4.2  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对相关排污单位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评。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建立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电信、移动、联通南县分公司负责通信与信息网络维护工作,确保通信畅通县交通运输局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县公安局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

6.2  装备保障

各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发挥现有应急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污染源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6.3  队伍保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队伍、大型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能力建设,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4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确保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6.5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给予安排和拨付。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教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1.2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1.3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活动,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进行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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