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堤防工程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445525 文号 南政办发〔2021〕7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21-08-12 发文日期 2021-08-12 信息时效期 2026-08-12
所属机构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445525
文号 南政办发〔2021〕7号
统一登记号
签署日期 2021-08-12
发文日期 2021-08-12
信息时效期 2026-08-12
所属机构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NXDR202101004

 

 

 

 

 

南政办发〔20217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县堤防工程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堤防工程管理养护实施细则》已经2021年县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12

 

 

 

南县堤防工程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堤防工程管理养护工作,改善工程面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推进工程管理养护规范化,提高工程管理养护水平,保障工程安全运用,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水运管〔201953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堤防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益政发〔202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参照《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SL595-2013)、《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洞庭湖区堤防工程管理以奖代补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湘洞工〔20152号)等规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堤防是指本县行政范围内为防止洪水侵袭,沿河湖边缘修建的挡水建(构)筑物。主要包括育乐垸南县部分的一线堤防及其北间堤、大通湖垸南县部分的一线堤防(含湖子口西隔堤)、南鼎垸一线堤防、和康垸一线堤防及其北隔堤和南间堤、南汉垸一线堤防、大通湖东垸南县部分的一线堤防及其湖子口河东隔堤、大通湖内湖渍堤。堤防工程包括大堤主体工程、护堤地、涵闸、护坡、防汛公路以及防浪林等附属设施。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严格按《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河湖划界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相关成果执行。

堤防工程管理养护范围包括堤身,堤内外戗堤,防渗导渗工程,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附属工程设施,护岸控导工程,堤防工程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筑及护堤地。根据《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96)相关规定,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一般自临水侧坡脚线向临水面外水平延伸5-30米至大堤背水坡脚线向外水平延伸30-50米(经过城镇的堤段不得少于10米)。堤防工程保护范围视堤防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划定,一般1级堤防为自管理范围外缘线至垸内方向200-300米,23级堤防为自管理范围外缘线至垸内方向100-200米,45级堤防为自管理范围外缘线至垸内方向50-100米。

第三条 堤防工程日常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检查监测、维修养护、防汛管理、安全管理等。堤防管理单位应规范运行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标准化管理,应根据工程实际和运行管理规范要求,制定并落实堤防工程运行管理制度,涵盖岗位职责、设备操作、检查监测、维修养护、安全生产、防汛管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档案管理以及穿(跨、临)堤建筑物管理等内容。

堤防工程养护包括堤防、堤防防护工程、穿(跨、临)堤建筑物、防汛公路和管理设施等单位工程的日常保养和防护。

第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县堤防工程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镇堤防工程管理养护工作;堤防工程的维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堤防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堤防工程安全,限期消除影响堤防工程安全运行的隐患:

(一)险工险段实行登记、监管、整治和销号制度;

(二)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开展堤防安全隐患探测工作,编制专项探测报告,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定、备案;

(三)险工险段应设置标识标牌,堤防管理单位应编制度汛预案、落实防守责任,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

(四)应加大险工险段整治力度,力争在“十四五”末完成重要险工险段的整治,消除一线防洪大堤两水夹堤,因地制宜建设好压浸平台,2035年底前完成所有险工险段的治理工作。

第六条 在堤防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房屋;

(二)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高杆作物(防浪林除外)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修建有碍堤防安全和堤防抢险的建(构)筑物,禁止放牧、开渠、烧窑、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在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旱土改水田、水田挖塘(沟)养殖、打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七条 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新建、改(扩)建、拆除穿(跨、临)堤建筑物,包括影响堤防工程运行安全的穿(跨、临)堤、临堤的闸涵、泵站、渡槽、桥梁(栈道)、码头(亲水平台)、道路、渡口、隧道、管道、缆线(含电力、通信、移动及国防等部门架设的电杆电缆)、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 采砂、淘金、弃置沙石或淤泥;

(三)爆破、钻探等工程作业;

(四)临时堆放物料;

(五)其他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堤防工程进行检查。堤防工程检查范围应包括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堤防工程巡查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情况较严重的,除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外,还应报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情况严重的,应对异常和损坏现象作详细记录(包括拍照或录像),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堤防工程的管理单位上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为提升我县堤防工程管理养护水平,进一步规范堤防工程管理养护工作量化考核,由县堤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全县堤防工程管理养护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条 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堤防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函〔201522号)同时废止。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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