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县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438891 文号 南政办发〔2021〕6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21—01003
签署日期 2021-07-26 发文日期 2021-07-26 信息时效期 2026-07-26
所属机构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索引号 4309210010/2021-1438891
文号 南政办发〔2021〕6号
统一登记号 NXDR—2021—01003
签署日期 2021-07-26
发文日期 2021-07-26
信息时效期 2026-07-26
所属机构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 南县司法局

NXDR202101003

 

 

 

 

 

南政办发〔20216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县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26

 

 

 

南县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县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处置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70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市监办函〔201931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194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发〔2012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1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指发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群体不良事件,经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调查诊断确认或者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质量安全信息,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1.4 工作原则

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处置体系

县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县应急处置工作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教育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县应急处置工作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县卫生健康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县应急处置工作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统筹、协调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县委网信办:负责对互联网传播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进行管控处置,指导县内网站及媒体平台规范转载推送官方平台发布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

县教育局:协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学校(含托幼机构)发生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置。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供给。

县公安局:负责与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相关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护,保障应急救援道路畅通;做好涉嫌犯罪案件侦查,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苗安全犯罪行为。

县司法局:负责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法律援助。

县财政局:负责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经费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应急预案修订和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牵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相关医疗卫生领域专家参与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承担事后补种的组织实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开展疫苗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处理、风险控制、分析研判、应急处置等工作;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根据需要,县应急处置工作组设立综合协调、医疗救治、风险控制、事件调查、专家研判、舆情引导、社会稳定等工作组。其中,综合协调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风险控制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牵头,事件调查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专家研判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舆情引导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

2.3 乡镇应急处置

各乡镇参照本预案制定应急预案,做好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

3.1.1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加强对本地区疫苗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管理、监督和指导;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舆情监测,及时收集、分析、研判可能导致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

3.1.2 县疾控中心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做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工作,建立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信息共享机制。

3.2 预警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单位和各乡镇要加强对疫苗质量安全事件风险因素的收集、分析,及时发布风险提示信息和接种指导信息,根据需要采取警示、通报、暂停使用等措施进行预警。

3.3 信息报告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重大以上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和较大级别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标准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Ⅰ级)、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Ⅱ级)、较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Ⅲ级)和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Ⅳ级)。

4.1.1 特别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1)同一批号疫苗短期内引起5例以上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20人以上;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5人以上,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3)其他危害特别严重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4.1.2 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1)同一批号疫苗短期内引起2例以上、5例以下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为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3人以上、5人以下,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3)确认出现质量问题,涉及2个以上省份的;

4)其他危害严重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4.1.3 较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1)同一批号疫苗引起1例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为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2人以上、3人以下,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3)确认出现质量问题,只涉及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

4)其他危害较大且引发社会影响局限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4.1.4 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为3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1-2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其他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先期处置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健康局应立即组织医疗机构对健康损害人进行救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立即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依法对相关疫苗产品进行封存,视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涉事疫苗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组织进行应急抽样送检。

4.3 应急响应的动员与处置

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要求,配合开展动员与处置工作。

4.3.1 配合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医疗救治、事件调查、发展趋势评估、核查封存、抽样送检等工作。

4.3.2 及时制定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方案,及时、客观、准确发布事件信息;密切关注社会及网络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3.3 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做好治安管理、信访接访、法律服务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采取处理措施。涉嫌生产、销售假劣疫苗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违规生产、储运导致疫苗质量问题的,依法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进行查处;违规接种导致预防接种事故的,依法对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进行处理;新的疫苗严重接种异常反应的,逐级上报至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其报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安全性再评价。

5.2 总结评估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要组织开展总结评估,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要完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监测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体系,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信息报送准确、及时。

6.2 人员及技术保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
设,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专家队伍,为事件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6.3 物质和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要加强经费保障,确保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设施设备和物质储备与调用得到有效保障。

6.4 宣教与应急演练

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大疫苗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对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提高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意识,避免因不合理接种疫苗而发生预防接种事故。引导媒体正确宣传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避免社会恐慌,营造疫苗管理工作良好氛围。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要牵头组织应急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预案,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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