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141068 | 文号 | 南政办发〔2019〕9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19—01004 |
---|---|---|---|---|---|
签署日期 | 2019-10-27 | 发文日期 | 2021-04-26 | 信息时效期 | 2023-04-26 |
所属机构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141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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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办发〔2019〕9号 |
统一登记号 | NXDR—2019—01004 |
签署日期 | 2019-10-27 |
发文日期 | 2021-04-26 |
信息时效期 | 2023-04-26 |
所属机构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NXDR—2019—01004
南政办发〔2019〕9号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县部分城市公共设施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部分城市公共设施移交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县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7日
南县部分城市公共设施移交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公共设施移交工作,加强管理和养护力度,明确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的责任、权利及义务,保证新、改、扩建的城市公共设施正常运行,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城市公共设施包括县城市规划区内下列公共设施(含附属设施):
(一)园林绿化设施,包括公园、广场、植物园、苗圃、小游园、游乐场、纪念地、公共绿地等设施。
(二)道路照明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街巷及公共场地的路灯灯具、变压器、配电间、输配电线路、地下电缆等设施。
(三)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站(箱、桶、围)、果皮箱、垃圾堆放场等设施。
(四)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公共设施。
第二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参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认定工作,参与施工期间的隐蔽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并提出意见。
第三条 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报备。
第四条 城市公共设施移交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通过竣工验收。
(二)资料满足合同及档案管理要求。移交的资料应包括下列资料:
1.规划设计图、施工设计图、竣工验收图。
2.施工合同。
3.照片及相关图片资料。
4.竣工验收文件。
5.项目内容详细清单。
6.项目预决算文件。
(三)养护期及养护质量已符合合同规定。
第五条 城市公共设施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移交后,按下列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一)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核验。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会同建设单位组织人员对城市公共设施的质量、数量、面积等进行现场核查验收,达到移交条件的,签字盖章确认;达不到移交条件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组织整改,直至达到移交条件。
(三)移交。召开移交会议,签订《南县城市公共设施移交书》(详见附件),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履行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养护责任;未签订《南县城市公共设施移交书》前,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养护仍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六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加强对城市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力度,发现有破损、残缺或其他影响正常运行的情形,应及时修复或更换,保证城市公共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七条 建立城市公共设施项目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单位应要求城市公共设施施工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内容、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城市公共设施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履行保修义务。
第八条 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养护资金由县财政负责,具体由县财政局通过专业测绘单位核准城市公共设施的数量、面积、范围,参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费用定额标准〉的通知》(湘建城〔2013〕288号)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估算指标〉的通知》(湘建城〔2014〕3号)有关规定,测算管理和养护资金标准后纳入县财政预算,今后根据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城市公共设施养护标准。
第九条 县城市规划区外公共设施(含附属设施)的移交,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移交。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南县城市公共设施移交书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