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141054 | 文号 | 南政办发〔2019〕12号 | 统一登记号 | |
---|---|---|---|---|---|
签署日期 | 2019-11-27 | 发文日期 | 2021-04-26 | 信息时效期 | 2023-04-26 |
所属机构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1-1141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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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南政办发〔2019〕12号 |
统一登记号 | |
签署日期 | 2019-11-27 |
发文日期 | 2021-04-26 |
信息时效期 | 2023-04-26 |
所属机构 |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责任部门 | 南县司法局 |
NXDR—2019—01007
南政办发〔2019〕12号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县公共品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南县公共品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县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7日
南县公共品牌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南县公共品牌,规范南县公共品牌名称和标识的使用,确保南县公共品牌产品的品质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县公共品牌的保护遵循市场主导、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南县公共品牌的代表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南县公共品牌,是指我县获批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特有名称专用标识。
第四条 南县公共品牌的许可使用、宣传推广、市场监管和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与南县公共品牌相关联的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南县公共品牌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具体负责南县公共品牌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南县公共品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受理企业等市场主体使用南县公共品牌的申请,并按相关程序审查批准。
(三)负责监督管理南县公共品牌标识的印制、发放和使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使用情况。
(四)负责南县公共品牌的保护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南县公共品牌保护技术文件,依法组织查处南县公共品牌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协调解决南县公共品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南县公共品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第七条 南县公共品牌的使用实行自愿申请制,鼓励具备南县公共品牌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条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进行申请。
(一)申请使用南县公共品牌的种植养殖类企业等市场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在省内外拥有较好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在南县公共品牌保护地域范围内拥有稳定的种植养殖基地。
2.产品原料来源于南县公共品牌保护地域范围原产地区。
3.拥有固定种植养殖基地面积300亩以上。
4.其产品除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外,其特色应当符合南县公共品牌的种植养殖技术规程,产品质量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最大限度的保证产品的生态性,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的数量与质量。
5.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限额以上企业。
(二)申请使用南县公共品牌的生产加工类企业等市场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在省内外拥有较好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在南县公共品牌保护地域范围内拥有稳定的种植养殖基地或经营网点。
2.产品原料来源于南县公共品牌保护地域范围原产地区。
3.拥有厂房和仓储场地面积800平方米以上,厂房机械设备、各功能车间配套齐全。
4.其产品除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外,其特色应当符合南县公共品牌的种植养殖技术规程和生产质量技术要求,产品质量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最大限度的保证产品的生态性,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的数量与质量。
5.获得ISO 体系、SSOP、HACCP、GMP认证。
6.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限额以上企业。
第八条 申请使用南县公共品牌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一)种植养殖类企业等市场主体应提交以下资料:
1.南县公共品牌使用申请书。
2.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和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稻虾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出具产品产自南县公共品牌保护范围特定地域的证明。
3.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4.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有关资料。
(二)生产加工类企业等市场主体应提交以下资料:
1.南县公共品牌使用申请书。
2.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和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稻虾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出具产品产自南县公共品牌保护范围特定地域的证明。
3.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4.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6.ISO 体系、SSOP、HACCP、GMP认证证明。
7.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受理南县公共品牌使用申请后,聘请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评审合格的,依法按程序授权使用南县公共品牌;评审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者。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印制有南县公共品牌标识的包装物应在本办法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继续使用的,视为假冒、侵权。
第十一条 南县公共品牌授权使用者必须与管委会签订《南县公共品牌授权使用协议》,且应严格按照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比例图的公告》和《南县公共品牌授权使用协议》的要求设计包装物,实行“母子商标”管理模式,南县公共品牌作为“母商标”,应印制在产品包装物的左上角显要位置,其自有商标作为“子商标”印制在产品包装物的右上角,母子商标的印制比例为1:0.8。南县公共品牌产品包装物由管委会按规范要求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南县公共品牌授权使用有效期为2年,可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管委会办公室重新提出申请使用,管委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逾期未申请或重新申请未通过评审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使用,已印有南县公共品牌标识的包装物必须销毁,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南县公共品牌授权使用者须在每年1月15日至2月15日将上年度南县公共品牌标识的使用情况和本年度所需申请使用的规格、数量报管委会,未报或者超出申请数量的,视为未经授权使用行为。
第十四条 建立南县公共品牌使用退出机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管委会有权终止《南县公共品牌授权使用协议》:
(一)出现重大的产品质量事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符合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且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
(三)严重偷税漏税的。
(四)授权后一年以内不在产品包装物使用南县公共品牌标识的。
(五)企业或法人代表在南县公共品牌产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经营中违法犯罪的。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逾期的。
(七)管委会认为需要终止授权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南县公共品牌授权使用者有权在其产品的包装、标识、广告、说明书上使用南县公共品牌的名称和标识,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买卖、许可他人使用。
第十六条 南县公共品牌授权使用者单位名称、法人和生产地址变更的,须向管委会办公室递交相关资料,重新签订《南县公共品牌授权使用协议》。
第十七条 南县公共品牌授权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质量标准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批准公告规定的质量技术要求组织种植养殖或生产,确保原料产地、生产环境、产品质量等符合规定。
第十八条 南县公共品牌授权使用者应当建立产品可追溯和验收制度,建立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经营档案和相应的原材料收购台账,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或伪造南县公共品牌的名称和标识,不得擅自印制、使用与南县公共品牌名称和标识相近相似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和标识,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识;严禁在南县公共品牌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二十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县公共品牌的市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对南县公共品牌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产品生产环境、产品标准和标识印刷、发放、使用情况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加大南县公共品牌的宣传力度,对南县公共品牌独特的种养技术、品质风味、加工方式等做到真实准确的宣传,不断扩大南县公共品牌和企业品牌的影响力,全面提升南县公共品牌价值和市场认知度。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本县公共品牌产业风险危机防范体系,注意日常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发生的南县公共品牌产品质量安全及新闻媒体炒作等风险危机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发生危机事件时,及时启动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与整改督促工作。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应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南县公共品牌授权使用者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并适时组织开展专用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在南县公共品牌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南县公共品牌保护、管理、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公共品牌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南县公共品牌建设管理委员会人员名单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