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版)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81914 发布机构 南县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5-07-1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81914
发布机构 南县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5-07-10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版)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1 对建筑业企业是否符合资质许可条件和从事建筑活动的检查 县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建工站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1.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的检查;
2.对建筑业企业从事的建筑活动的检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2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查 县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质安站 工程质量检测企业 1.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的检查;
2.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的活动的检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3 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行政检查 县级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质安站 工程监理企业与注册监理工程师个人 1.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的检查;
2.对工程监理企业从事的工程监理活动的检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4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行政检查 县级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实施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建工站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
1.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的检查;
2.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5 对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 县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建管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企业、代理机构 1.对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
2.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的检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6 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县级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四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市政公用事业的部门(以下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特许经营的实施,并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接受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其提供的市政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
燃气股、污管站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 1.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的产品的检查;
2.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的服务的检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7 对城市燃气、供热经营企业、燃气网点以及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检查 县级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燃气股 燃气企业、供热经营企业与个人 1.对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后的事中事后情况的行政检查;
3.对燃气企业是否落实用户安全检查的抽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8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和保护情况 县级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污管站、城市建设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1.设施建设监督检查;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3.设施维护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9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检查 县级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四)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五)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房管股 物业服务企业 1.对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0 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检查 县级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房管股 房地产开发企业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检查;
2.对是否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销售商品房行为的检查;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检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1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检查 县级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管股、质安站、建工站 房地产开发企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检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2 对房地产中介行为的检查 县级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房管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估价师、房地产咨询公司 1.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2.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检查;
4.对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5.对房地产咨询公司的检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3 对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活动、装配式建筑的检查 县级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绿色建材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建管股、质安站 施工企业 1.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检查。包括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进场材料是否符合标准、现场是否按图施工、对违规行为处理措施是否到位等;
2.对绿色建材的质量的监督检查;
3.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4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及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县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质安站、建工站 建筑业企业 1.对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2.对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
3.对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
4.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5.对施工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6.对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7.对“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8.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5 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的行政检查 县级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条 第二款第三款: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房管股、质安站、质安股、建工站 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1.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的检查;
2.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6 对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落实情况的检查 县级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建工站 已办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及项目责任主体单位 1.建筑工人实名制制度责任落实情况;
2.实名制考勤管理与现场验证情况;
3.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情况;
4.农民工工人权益保障情况。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7 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的行政检查 县级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湘建建〔2021〕208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安装验收、使用登记、运行使用、维护保养实施监督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可以委托相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质安站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安拆单位、检测单位 1.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安装验收、使用登记、运行使用、维护保养的监督管理。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8 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检查 县级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质安站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对施工扬尘污染的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19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活动的检查 县级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质安股、质安站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活动的检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20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从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检查 县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管股 施工图审查机构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从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检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21 对勘察设计企业的行政检查 县级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管股、建工站 建设工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与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个人 1.对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的检查;
2.对勘察设计企业从事的勘察设计活动的检查;
3.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22 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质安站、建管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1.对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的监督检查;
2.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23 对城市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情况以及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 县级 《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质安站、污管站、城市建设股 供水企业 1.设施建设监督检查;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3.设施维护监督检查;
4.对水质的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24 对供水单位、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 《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供水单位、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浪费水的行为。 质安站、污管站、城市建设股 供水单位、用水单位 1.对供水单位节约用水的监督检查;
2.对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的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25 对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工作与灭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县级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白蚁防治所 开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公司及机构 1.设立条件的监督检查;          
2.药物使用和储存管理的监督检查;         
3.施工技术和操作程序的监督检查。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执法股室对同一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承办机构列一的为牵头部门。                                                                                                                                                                                                                                                                 4.本清单依法予以公布,未列入清单并公布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变相或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向执法监督部门和机构举报。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737-5248883 )
附件:南县住建局涉企检查工作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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