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南人社监决字〔2023〕7号)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857858 发布机构 南县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3-09-0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3-1857858
发布机构 南县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3-09-01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被行政执行人:付*育   性别:男

  身份证号:430623********7212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团洲乡集镇村,现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小荷堰村

  2023年7月21日我局收到南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南县社保中心)移交的《案件移送书》(南社险案移字〔2023〕03号),移交你重复领取养老金一案。

  经查,付*育,男,身份证号:430623********7212,住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团洲乡集镇村,现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小荷堰村。2011年7月至2023年4月期间,利用两个身份证信息在南县、华容县两户籍地每年进行生存认证,在两地社保中心共领取养老金24914元,其中领取南县社保中心12457元,华容县社保中心12457元。另查明,付*育于2016年9月因身份证号码432322********4233为重复户口,被南县公安局九都山派出所注销,但付*育仍违法领取两份养老金,重复领取的南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共计12457元应予以退回。

  2023年7月4日南县社保中心对你下达了《社会保险待遇退款通知书》(南社险退通字〔2023〕7号),责令你将重复领取的社会保险金额12457元退还到县社保中心指定的账户上,但你未履行退还义务。

  2023年8月3日我局依法对你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南人社监理告字〔2023〕7号),责令在7日内将违规多领的养老金12457元退回至南县城居保基金支出专户,但你在规定的时间未进行改正,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综合上述,有以下证据佐证:1.《付*育违规领待情况调查》、2.《南县户籍身份证号432322********4233从2011年7月至2023年4月领取待遇明细》、3.公安户口证明、4.《华容县户籍身份证号430623********7212发放待遇起止日期系统信息打印件》、5.《湖南省社会保险生物识别综合服务平台打印件》、6.《南县社保中心社会保险待遇退款通知书送达回证》及相关图片。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违规多领的养老金12457元退回至南县城居保基金支出专户,开户名:南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城居保基金支出专户,开户行: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24500029333680001。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戴文忠       刘鑫

  联系电话:0737-5247978

  联系地址: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人社大楼128号一楼

  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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