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857842 | 发布机构 | 南县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3-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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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857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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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3-08-01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人社监理告字〔2023〕4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单位名称:南县天驰国际车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华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经济开发区腾辉创业园企业办公服务大楼6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MA4QTW2M6P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拖欠罗敏、刘丽云等10名员工的工资共计88766.8元。我局于2023年4月7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南人社监令字〔2023〕12号)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改正。2023年6月6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南人社监理告字〔2023〕4号)后,你单位未在事先告知期间内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之内全额支付罗敏、刘丽云等10名劳动者工资88766.8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在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严 东 何 弘 联系电话:0737-5247978
联系地址: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人社局机关一楼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7日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补偿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三)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对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