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857811 | 发布机构 | 南县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3-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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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857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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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3-09-22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单位名称:南县南洲刘欣食品店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沿湖南路545号
法定代表人:刘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1MA7MENL961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接到市长热线举报投诉,反映你单位涉嫌使用童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非法招用童工行为。我局于2023年9月4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人社监罚告字〔2023〕2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与申辩。
上述使用童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二十九条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依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罚款五千元整。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严 东 何 弘
联系电话:0737-5247978
联系地址: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人社局机关一楼
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8日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三)招用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
(四)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五)向被录用人员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
(六)扣押被录用人员身份证等证件;
(七)违反国家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八)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
(九)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十)招用童工。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例第六条第(十)项规定情形的,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处罚。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