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857809 | 发布机构 | 南县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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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3-1857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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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20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人社监罚字〔2023〕1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岳阳县山中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岳阳县公田镇公田居委会新屋组09号
法定代表人:姜六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MA4RNJ6204
经查,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承建南县红星美凯龙星艺佳家居生活广场项目期间拖欠文陆、高刚强等农民工工资共计482671元。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南人社监令字〔2023〕11号)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改正,2023年4月23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南人社监理告字〔2023〕3号)后,你单位未在事先告知期间内整改。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员工考勤记录、岳阳县山中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工资表和公司法人姜六星开具的欠条佐证。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罚款一万五千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在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严东 何弘
联系电话:0737—5247978
联系地址:南县南洲镇南华北路人社局机关一楼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5日
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补偿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三)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对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理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