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16586 | 发布机构 | 南县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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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2-1716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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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14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人社监罚字〔2022〕2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名称: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一零一餐饮店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沈华
2022年8月28日,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益南检行公建〔2022〕13号)下发后,本机关及时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8月28日至2022年9月1日期间存在招用1名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
违法的事实证据如下:
1.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益南检行公建〔2022〕13号),旨在证明你单位违法用工的行为。
2.笔录旨在证明你单位存在使用未成年人的违法事实。
综合上述情况你单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你单位被行政机关责令整改后,能及时改正,未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银行南县支行办理罚款(户名:南县劳动监察局,账号:800224805811014),并将缴款回执交南县劳动监察局。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严东 何弘
联系电话:0737-5247978
地址:南洲镇南华北路128号人社局机关一楼
邮编:413200
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