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82905 | 发布机构 | 南县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5-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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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索引号 | 4309210010/2025-2082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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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县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5-07-16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南县财政局关于印发
《企业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
局属二级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帮助企业强化合规意识,提升企业预防行政违法能力,根据南县“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工作要求,我局立足财政工作职责,编制了《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请参照执行。
附件: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南县财政局
2025年7月14日
附件
南县财政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序号 |
企业 性质 |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 部门 |
1 |
县域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1.业务活动、执业质量不高;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代理记账机构有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
南县财政局会计服务中心。 |
2 |
参与南县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1.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相联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有违规行为的供应商、代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通报等,并根据违规轻重处以1万元至采购额10‰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同时禁止违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资格1-3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代理机构3个月至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直至取消代理资格。 |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相联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政府采购业务。 |
南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股。 |
3 |
县域公司、企业 |
1.未依法涉置会计账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根据违规轻重对违规公司或企业处以3-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开展公司或企业会计工作。 |
南县财政局财政监督股、会计服务中心。 |
1.未严格执行财税法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严格按照财税法规要求缴纳税费;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求管理使用财政资金。 |
南县财政局财政监督股和涉企资金管理股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