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财政局关于印发 《企业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82905 发布机构 南县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5-07-1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索引号 4309210010/2025-2082905
发布机构 南县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5-07-16
信息类别 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南县财政局关于印发

《企业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

 

局属二级单位机关各室:

为帮助企业强化合规意识,提升企业预防行政违法能力,根据“营商环境提升行动”工作要求,我局立足财政工作职责,编制了《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请参照执行。

附件: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南县财政

20257月14


附件

南县财政局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序号

企业

性质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合规建议

指导

部门

1

县域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1.业务活动、执业质量不高;
2.财务、会计管理混乱;
3.告知承诺内容不实等。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代理记账机构有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南县财政局会计服务中心。

2

参与南县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1.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不合规;
3.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不合规;
4.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不达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相联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有违规行为的供应商、代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通报等,并根据违规轻重处以1万元至采购额10‰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同时禁止违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资格1-3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代理机构3个月至3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直至取消代理资格。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相联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政府采购业务。

南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股。

3

县域公司、企业

1.未依法涉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3.会计核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不具备专业能力、不遵守职业道德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根据违规轻重对违规公司或企业处以3-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开展公司或企业会计工作。

南县财政局财政监督股、会计服务中心。

1.未严格执行财税法规;
2.财政资金使用不规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县级财政部门应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构及财政部门和个人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贷款赠款资金,或者滞留、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赠款资金,或者从中非法获益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严格按照财税法规要求缴纳税费;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求管理使用财政资金。

南县财政局财政监督股和涉企资金管理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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