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南县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南县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和工作思路
为了加强我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提高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特困人员的正常生活,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80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该文件的意义
该《管理办法》明确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敬老院)规划与建设、服务对象、供养内容、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经营、工作人员、经费保障、捐赠管理、安全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县敬老院管理运行、提升供养服务质量、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强化机构规范管理和风险防控,促进养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制定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3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5〕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80号)
四、核心内容
(一)明确办法制定依据。界定敬老院公益属性与“兜底+普惠”双重功能(支持转型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坚持党对养老服务的领导,明确县民政部门(业务主管)、乡镇人民政府(建设运营主体)的权责划分;允许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运营,坚守“权属、用途、资产”三不变原则。
(二)规划与建设。要求县民政部门编制专项建设规划,遵循“政府主办、规模适当”原则;明确建设需符合3项核心设计规范,床位规模≥50张、护理型床位占比≥80%,居住用房人均使用面积≥6平方米;需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实行自理/失能老人分区照护,鼓励设认知障碍照护专区;配置基本生活、医疗、文娱等设施,支持医养毗邻建设与农副业生产设施配套。
(三)服务对象。自愿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敬老院不得拒绝接收,优先保障失能特困人员;接收精神病、传染病患者需具备相应护理能力,明确特殊患者报告与处置流程;签订四方供养服务协议(乡镇政府、敬老院、特困人员及监护人),实行“一人一档”;满足特困供养需求后可开展社会养老服务,建立入院评估与护理等级动态调整机制。
(四)供养内容:为特困人员提供膳食、生活用品、住房、医疗护理、丧葬等全维度服务,保障未成年特困人员义务教育与重度残疾辅助器具适配;供养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布标准,服务需符合3项国家规范,尊重少数民族习惯;强化医养衔接,优先保障特困人员医保与医疗救助待遇,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可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低收入群体提供服务。
(五)内部管理:建立财务、护理、档案等规章制度并公开;实行院长负责制与院务公开,院务自治委员会中特困人员代表占比超1/2,履行监督、调解等职责;规范工作人员与院民亲属用餐收费标准。
(六)财务管理:实行“院帐乡管”,乡镇财政办统一核算,敬老院设报账员;财务日清日结、定期公开,1万元以上大额支出需乡镇分管领导审核;特困供养资金专款专用,零用钱发放不低于当月基本生活标准10%,社会养老服务收支实行“收支两条线”,与特困供养经费分开核算;禁止擅自借用公款,每月账目需向主办机关汇报。
(七)生产经营:鼓励敬老院开展农副业生产“以副补院”,允许特困人员参与力所能及的生产并获适当报酬;生产经营需成本核算并定期向院民公布,收益用于改善院民生活、扩大再生产等;生产经营收入独立核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
(八)工作人员:按规定标准配备护理员,鼓励配备专业社会工作者;院长由主办机关提名聘任(年龄<55周岁),实行离任审计,其他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劳务派遣并备案,严审背景(禁聘欺老虐老人员);签订聘用/劳务派遣合同并缴纳社保,实行绩效工资制,县民政部门负责业务培训与考核。
(九)经费保障:县财政将敬老院管理资金、建设经费纳入预算;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资金实行专项保障、按时拨付,全额用于供养服务;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支持敬老院建设与日常维护。
(十)捐赠管理:鼓励社会各界捐赠,遵循“自愿无偿、公开透明”原则;规范捐赠接收、票据开具、登记管理、账务处理与物资保管流程;按捐赠意愿使用财产,非定向捐赠需集体决策,每年度公开捐赠使用情况不少于2次,接受社会与政府监督,保障捐赠人查询权。
(十一)安全管理:建立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规章制度并公开;食堂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落实食品安全相关制度;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配置消防设施并定期演练;制定四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报警与应急设备,实行24小时值班与公共场所视频监控;支持投保相关保险,建立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
(十二)法律责任: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涉嫌其他部门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敬老院需明码标价并公开投诉渠道;明确敬老院、工作人员、特困人员三方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责令整改、辞退、停止供养、赔偿、追究刑事责任等);多部门联合开展日常检查与专项督查,聚焦消防、安全等重点领域。
五、重点说明事项
(一)本办法在拟定时征求了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等部门的意见后形成初稿。
(二)敬老院是指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主办机关)举办的,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发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主渠道作用,承担养老服务兜底线、保基本的工作职责。
(三)支持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托养人员,重点为辖区内经济困难失能(含部分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低收费托养服务,并开展全日托养、日间照料、居家上门等社会养老服务。
(四)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符合条件的敬老院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五)敬老院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敬老院的创办、合并、撤销须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