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就业扶贫车间建设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2-25 09:08 信息来源:南县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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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县财政局

南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南人社发〔2019〕5号

关于印发《南县就业扶贫车间建设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财政所、扶贫办:

现将《南县就业扶贫车间建设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要求认真执行到位。

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县财政局

南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2月25日

南县就业扶贫车间建设促进

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实施细则

根据湘人社发【2018】75号要求,为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近就业,加快我县就业扶贫车间建设,针对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就业在精准扶贫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各类企业和单位在贫困人口较多、扶贫任务较重的地区建设就业扶贫车间,增加就业岗位,拓宽就业空间,不断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实现增收脱贫。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底,全县建成就业扶贫车间15家左右,开发各类就业岗位100个,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200人。

二、建设要求

就业扶贫车间,是指以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实现灵活就业或居家就业为目标,从事农产品加工、手工工艺、种植养殖、来料加工等业务的生产车间或场所,主要包括利用乡镇(村)闲置土地、房屋创办的厂房式扶贫车间和分散加工的居家式扶贫车间等形式。

(一)就业扶贫车间建设标准

1、厂房式就业扶贫车间: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乡镇(村)建设、购买或租用厂房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能提供就业岗位15个以上,并已吸纳5名以上(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就业场所可以认定为厂房式就业扶贫车间。

2、居家式就业扶贫车间: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乡镇(村)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建立承揽关系,签订承揽合同,并带动5名以上(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居家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可以认定为居家式就业扶贫车间。

3、申请就业扶贫车间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须为其吸纳就业或委托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人员,根据其工作特性购买相应额度的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就业扶贫车间申报资料

1、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核)、复印件。

2、扶贫车间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或土地使用复印件。

3、厂房内、外景照片2张。

4、《就业扶贫车间申请认定表》(附件1)2份。

5、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承揽合同)原件(备核)、复印件及《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附件3,下同)。

(三)就业扶贫车间认定程序

1、申请。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通过湖南省劳务协作脱贫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向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提交上传相关资料。

2、审核。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县扶贫办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县扶贫办或人社局进行公示,审核时间为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

3、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就业扶贫车间,由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会同县扶贫办予以确认,并将扶贫车间名单报南县财政局备案。

三、扶持政策

对被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我县结合实际,在建设和经营中、予以适当补贴。

(一)场地费补贴。鼓励利用乡镇(村)闲置房屋创办厂房,对场地改造、租赁、水电进行补贴,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物流费补贴。对进行来料加工、食品运输(配送)等形式的扶贫车间,由县财政可给予物流费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

(三)就业补贴。对吸纳10名以下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就业扶贫车间,每月每车间给予2000元培训补贴;吸纳10-30名的,每月每车间给予3000元培训补贴;吸纳30名以上的每月每车间给予4000元培训补贴。享受培训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列支。

(四)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0.5万元,主要用于创业经营场所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商标补贴等,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列支。。

(五)金融支持。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就业扶贫车间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府给予贴息支持。

四、补贴资金申报拨付程序

就业扶贫车间申报奖补资金,应向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如下资料:

(一)《就业扶贫车间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

(二)《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附件3);

(三)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其中,属企业的需要加盖公章,属个体工商户的需经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通过银行发放的劳动报酬凭证原件(备核)、复印件,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领取劳动报酬签字确认表》(附件4);

(五)扶贫车间场地改造、租赁等费用凭据,年度实际发生物流费用凭据等相关材料。

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扶贫办审核公示无异后,向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申请,由县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社部门要落实好就业扶贫政策,依托省劳务协作脱贫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强化精准就业服务。扶贫部门要将就业扶贫车间建设纳入扶贫项目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补贴资金能落实到位。

(二)加强监督管理。要对就业扶贫车间建设进度和工作成效进行调度,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就业扶贫车间加强安全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防火防爆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投诉且经查实仍未整改的,取消其就业扶贫车间资格。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就业扶贫车间的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在有条件的乡镇(村)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引导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

六、本细则自即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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