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农业局关于印发《南县农业局公务用车及驾驶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南县农业局公务用车及驾驶员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农业局
2018年4月26日
南县农业局公务用车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节约经费成本,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于公务用车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原有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县农业局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包括单位执法车及县车管中心调度用车)。
第三条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两人同行”加油办法,即驾驶员、财务人员两人同往方可加油。外地出差等特殊情况确需加油,需同行领导审核并出具证明。
第八条 实行派车登记制度。凡用车必须经办公室统一安排,进行登记,明确用车单位、用车人、用车事由。未经办公室安排登记,严禁私自调度车管中心车辆及局执法车;如遇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先出车后补办手续。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在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执法车未外派必须停放在单位。外派车辆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执法车使用人负责,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确因工作需要用车,必须通过办公室调度方可外出(并补办登记手续)。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按相关规定处理。机关干部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急需用车的,经办公室报领导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 所有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办公室须向局属公车司机发出派车单,派车单要详细登记出车及收车时间,办公室负责整理并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公务用车。
1.日常办公用车管理。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正常上班时间,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在县城内办事一般情况不安排车辆。
2.长途用车管理。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县以外的用车。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长途用车需经分管领导及分管办公室领导联合审批。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 凡车辆修理、保养、物品购置,均由驾驶员及财务人员同行,实行一次一清算。驾驶员要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确保安全行驶。
第十四条 车辆的维修,事先由驾驶员报办公室,经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到指定点进行维修,维修后由驾驶员如实填写修理清单。行车途中出现一般故障需维修的,修理票据应由同车人签字证明后报销,故障较大的,须征得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再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 财计股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负责车辆年审。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办公室、分管办公室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销。
第十八条 车辆加油由财务人员随同在指定的加油站加油,严格使用油卡结算。司机不得随意加油,不得用现金结算。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九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注重形象,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法规,禁止酒后驾驶公车。
4.厉行节约,力戒浪费,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5.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办公室保管。
第二十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出车差旅报销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月结算,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驾驶员因违法道路交通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要服从办公室的统一管理,不出车时按上下班时间到办公室上班,随时等待接受出车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车辆管理有关制度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