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县县级部门单位 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的通知
南财综〔2017〕153号
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试行)〉的通知》(湘财综〔2015〕28号)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际,报县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制定了《南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联系电话0737-5229605。
附件:南县县级部门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
南县财政局
2017年9月19日
附件
南县县级部门单位
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
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基本流程包括编报购买预算、审核购买预算、公开购买信息、实施购买活动、选择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履约与资金支付、开展绩效评价等八个步骤。
一、编报购买预算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
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县、乡财政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实际财力水平,妥善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的衔接,足额安排资金,保障服务承接主体合法权益。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服务资金。购买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批复。每年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各部门单位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对照当年县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结合履职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并充分听取相关行业组织、专家及专业咨询机构意见,提出具体购买项目,参照相关服务的市场价格合理定价,明确具体金额和购买方式,测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出,填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表》(见附表),编报本部门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连同部门预算一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还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取其他方式购买的,应当在部门支出预算中注明。
二、审核购买预算
县级部门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审核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具体工作由县财政局综合规划股、预算股和相关部门单位预算管理股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县财政局相关管理股室对本级部门单位编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计划草案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实施的合理性,包括资金需求规模、绩效指标以及资金来源的合理性,然后将审核意见转综合规划股复核。
县财政局综合规划股对部门单位预算管理股室转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复核,重点复核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并可以对具体项目的合理性提出意见,达成一致意见后,由部门单位预算管理股室将相关部门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表》与其部门预算一并转预算股。
县财政局预算股对相关部门单位的部门预算进行综合平衡,并编入县本级预算。
核定后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表》按部门预算的下达程序下达给相关部门单位执行。
三、公开购买信息
县财政局在部门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反馈后20日内,通过湖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unan.gov.cn/)和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anxian.gov.cn/),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年度县级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涉密事项除外,下同),接受社会监督。
各部门在服务项目实施前,通过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情况,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购买方式、承接主体、合同金额、分年财政资金安排、合同期限、绩效评价等信息。符合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一并公开相关信息。
四、实施购买活动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指标下达后,购买主体应当明确具体购买方式及制定操作流程,形成的实施方案须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已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具体运作方式和基本程序按《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的,具体运作方式和基本程序按《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五、选择承接主体
各部门单位要在现行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等制度要求下,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县财政局依法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六、签订购买合同
承接主体确定后,购买主体要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的内容、范围、数量、质量、期限、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服务合同须报财政部门备案,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纳入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各部门单位应当在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后5个工作日内,将购买结果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相关媒体公开,购买文件随购买结果同时公开。
七、履约及资金支付
购买主体应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
承接主体实施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示。购买主体应根据合同约定和验收结论,按照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购买主体不认真履行合同的,由县财政局收回预算指标;承接主体不严格履行合同的,取消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八、开展绩效评价
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服务项目特点研究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标准和方法。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组织对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绩效评价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必要时,由县财政局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独立开展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购买主体编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按照“谁组织评价,谁负责公开”的原则,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
财政部门根据承接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建立信用档案,并逐步建立信用管理体系。
九、其它
1、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2、本流程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南县财政局2015年制定的《南县政府购买服务操作规程(试行)》(南财综〔2015〕87号)同时失效。
3、乡镇购买服务工作参照本流程执行。
附表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表
单位:万元
单位名称 | 单位 代码 | 支出 功能 科目 名称 | 支出 经济 科目 名称 | 采购 品目 名称 | 采购品目代码 | 购买服务内容 | 购买服务金额 | ||||||||
合计 |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 政府性基金 | 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 | 中央财政补助 | 其他资金 | ||||||||||
小计 | 经费拨款 | 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 公共财政补助 | 政府性基金补助 | |||||||||||
县财政局支出股室意见: 县财政局综合规划股意见: 县财政局预算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