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17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的函

发布时间:2017-03-08 16:14 信息来源:南县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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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单位:

根据《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273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现就办理2017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对象:

1、中央、省属驻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2、与县财政局有经常性领拨关系的县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县直事业单位。

3、在县地税直属局征管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时间:

2017年4月30日前

三、受理单位:

南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南县残联办公楼二楼)。

四、要求:

1、请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已安排就业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详见附件)到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申报办理核定手续。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从2017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用人单位须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安排有残疾人的,须同时提供由南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出具的审核认定书。

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联系人及电话:

谈 进  电话: 13511115023

附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须提交的材料

南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3月1日

附件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

须提交的材料

序 号 名 称
1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
2 2016年度1月、6月、12月的职工名册和工资表(包括正式职工和其他人员)
3 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证原件(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原件(1至8级)
4 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财税〔2015〕72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5 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包括医疗、生育、工伤、失业、养老五种保险,写明险种并有人社部门盖章) 注:不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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