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30 08:44 信息来源:南县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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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XDR—2014—003002                                                

南财绩〔2014〕93号

南县财政局关于印发

《南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直各单位,各乡镇财政所:

现将《南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南县财政局

2014年5月27日

  

南县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12〕33号)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益政发〔2013〕10号)以及《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南政发〔2014〕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编制等管理活动。

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三条  预算绩效目标(以下简称绩效目标)管理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和批复为内容所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绩效目标是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计划达到的产出和结果,包括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绩效目标是预算安排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绩效目标分为项目绩效目标、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第六条  绩效目标编制应覆盖所有预算部门,预算部门所申请的全部财政性资金都要进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一同编制、一同审核、一同批复。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按其职能职责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管理, 建立多层次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第八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绩效目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建立完善与绩效目标管理相匹配的绩效指标库;

(二)组织和指导本级预算部门的绩效目标编制,负责绩效目标的审核及批复;

(三)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并对其进行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

(四)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审核本级预算部门绩效评价报告,并提出意见反馈预算部门;

(五)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

第九条  预算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绩效目标编制、申报等工作;

(二)组织和指导项目单位的项目绩效目标编制,负责审核、汇总以及根据财政部门的意见批复项目绩效目标;

(三)按照财政部门反馈的审核意见,修正调整绩效目标;

(四)组织开展本部门的绩效自评工作,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五)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绩效执行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项目绩效目标编制、申报、修正调整等工作;

(二)按照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要求,具体组织开展预算支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预算支出执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绩效目标编制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编制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进行。具体编制范围由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编制包括设定绩效目标、制定绩效指标及其标准值。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由预算部门申报预算和项目单位申请财政性资金时填报。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调整的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的绩效指标。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编制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部门职能职责及事业发展规划;

(四)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五)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制要求;

(六)预期可获得的预算资金规模;

(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

(八)其他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相关依据。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职责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须用定量表述为主。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应当采用分级分档的形式定性表述,并具有可测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确保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年度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七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一般包括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

(一)产出指标是反映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既定目标计划预期完成的产品和服务情况的指标,可细化为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和成本指标。

(二)效益指标是反映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的、预算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和影响的指标,可细化为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以及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等。

第十八条  绩效指标应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突出重点,系统全面,便于考核。

第十九条  指标值依据或参考绩效标准设定。绩效标准一般包括历史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等。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的编制:

(一)编制项目绩效目标。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资金时,根据该项目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表1)。

(二)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预算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各项目单位填报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综合汇总后,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表2)。

专项资金暂不能细化到具体项目时,预算部门根据该专项在一定时期内预计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表3)。

(三)编制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预算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预计部门整体支出在本年度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编制《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编制的《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随项目申报材料一同上报预算部门,预算部门根据有关要求报送财政部门;预算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在部门预算“一上”时,随部门预算一同报送财政部门。

第四章    绩效目标审核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国家及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及其规划;

(三)部门职能职责及事业发展规划;

(四)当年重点工作安排;

(五)当年预算支出的结构和重点方向;

(六)当年预算资金的预计安排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要点:

(一)完整性审核。填报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与预算部门职能职责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为实现目标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综合考虑成本效益,审核是否有必要安排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一上”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在 “一下”时反馈预算部门。

预算部门根据财政 “一下”预算控制数,结合绩效目标初审反馈意见,相应调整绩效目标,在部门预算“二上”时,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二上”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复审并形成综合性意见。对未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二十六条  预算部门对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结合财政部门反馈的审核意见,要求项目单位进行修改调整。

第五章    绩效目标批复与应用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将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相关预算部门执行;预算部门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将项目绩效目标批复到相关项目单位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十九条  批复的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向预算部门提交预算绩效报告,将实际取得的绩效与绩效目标进行对比,如未实现绩效目标的须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逐步推进绩效目标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专家和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人员行为规范:

(一)独立、客观、公开地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准确,并对评价结果承担责任;

(二)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被评价单位的涉密信息。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中介机构、专家和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应当视其情节轻重,采取终止委托关系等处理措施;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被评价单位对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不得对绩效评价结果施加倾向性影响。

第三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数据、采取各种方式干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附表:1、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2、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3、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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