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清收南县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通告

南政告〔2019〕2号

发布时间:2019-03-29 09:36 信息来源:南县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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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南县农村商业银行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央、省、市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清收南县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收时间: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

二、清收范围: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自借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不良贷款;

(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自借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不良贷款;

(三)居民、个体工商户、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借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不良贷款;

(四)南县农村商业银行已胜诉但未执结的诉讼贷款。

三、清收措施:

(一)主动还款。本通告印发之日起15日内为主动还款期,借款人或担保人要主动偿还或代为偿还不良贷款本息。

(二)书面催收。在主动还款期内,借款人或担保人未主动偿还或代为偿还不良贷款本息的,由南县农村商业银行发出催收通知,限期偿还或代为偿还不良贷款本息。

(三)强制清收。对限期内仍未偿还或代为偿还不良贷款本息的,将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予以清收:一是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对欠贷信息曝光;二是清收对象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工作人员的,其年底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三是由南县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县人民法院依法按程序查封资产、扣押财物、冻结账户、司法拘留等;四是纳入失信企业或个人“黑名单”。

四、凡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南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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