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南政告〔2019〕1号

发布时间:2019-03-29 09:34 信息来源:南县人民政府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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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城市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县部分区域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下列区域和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北洋桥沿藕池河东支至南茅运河北闸、南茅运河北闸沿南茅运河至桂花园路、桂花园路至鱼尾桥、鱼尾桥沿南注公路至北洋桥的围合区域;

(二)国家机关、新闻、科研、医疗、养老、学校、幼儿园、殡仪馆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气、加油站等企业;

(三)车站、港口码头等交通枢纽的安全保护区内;

(四)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景区、园林、公园等公共场所;

(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工矿企业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堆场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

三、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在禁放区内原则上停止办理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政许可、停止办理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行政许可。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后方可实施。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一)在禁放区内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市驻南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上述规定从重处罚外,一律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纳入对该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五、县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安监局、环保局、林业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民政局、教育局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各乡镇和村(社区)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市驻南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对劝阻人、制止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威胁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举报电话: 110)。

七、本通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南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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