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联合踏勘选址并联审批联合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政办发〔201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南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联合踏勘选址并联审批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
南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联合
踏勘选址并联审批联合验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创新建设领域的政务服务流程,切实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22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的实施意见》(益政办发〔2016〕8号)、《中共南县县委办公室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办发〔2017〕5号)和《中共南县县委办公室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南办发〔2017〕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
成立南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联合踏勘选址并联审批联合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负责人和监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房产局、环保局、消防大队、政务服务中心等单位的一把手任副组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房产局、环保局、消防大队等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及其政务服务窗口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政务服务中心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县政务服务中心。
(二)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研究解决联合踏勘选址、并联审批、联合验收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2)安排部署联合踏勘选址、并联审批、联合验收工作任务,明确已具备经图审合格的施工图纸、确定了施工和监理企业并达到安全生产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可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同步办理审批及服务事项,出具审批意见,并提前发放许可证照。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再完善和补充前置把关资料,完成报建程序,确保审批提速、限时办结;
(3)负责联合踏勘选址、并联审批、联合验收工作中影响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责任追究。
2.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联合踏勘选址、并联审批、联合验收的日常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2)向领导小组报告联合踏勘选址、并联审批、联合验收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3)督促牵头单位和联办单位按承诺时限办结联合踏勘选址、并联审批、联合验收事项;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联合踏勘选址、并联审批、联合验收其他事项。
3.牵头单位工作职责
联合踏勘选址、并联审批、联合验收事项由一个牵头单位办理,其工作职责如下:
(1)组织编制联合踏勘选址、并联审批、联合验收《办事须知》,明示申报资料清单、办事流程和办结时限等,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并组织联办单位召开协商会议;
(2)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并将相关资料即时转交给联办单位;
(3)负责做好联合踏勘选址、并联审批、联合验收的代理服务工作,推行延时、预约、上门、跟踪、全程陪同等个性化的保姆式服务方式,切实提高全程代理服务质量和效率;
(4)收集各联办单位的资料审核意见,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5)组织联合踏勘选址,召开联审(专家评审)会议;
(6)督促联办单位按时出具审批意见;
(7)在承诺时限内向建设单位发放办结文书;
(8)完成联合踏勘选址、并联审批、联合验收其他事项。
4.联办单位工作职责
联合踏勘选址、并联审批、联合验收事项办理过程中,除牵头单位外,其他相关单位为联办单位,其工作职责如下:
(1)及时接收牵头单位转交的申报资料;
(2)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及时签署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意见,并告知牵头单位;
(3)应牵头单位通知,按时参加会议;
(4)按承诺时限作出审批决定,并交付给牵头单位窗口;
(5)完成联合踏勘选址、并联审批、联合验收其他有关事项。
二、申请与受理
(一)联合踏勘选址
本方案所称联合踏勘选址是指建设项目在办理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两个以上审批单位到项目建设现场实地踏勘的,在建设单位的申请下,由牵头单位统一受理,并组织各联办单位一并进行现场踏勘、同步审查出具踏勘意见的服务方式。申请联合踏勘选址应符合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申请表或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批复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
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书及相关资料。
(二)并联审批
本方案所称并联审批是指改变以前行政审批单位按序逐家进行行政审批的模式,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审批办理的事项,领导小组指定由一个单位牵头实行统一受理,并由其将接收的相关申报资料转交给其他审批单位,协调、组织各联办单位同步审批办理的审批服务模式。申请并联审批应符合以下条件:
1.施工图纸已经图审合格,并办理了图审备案手续;
2.确定了施工和监理企业,并办理了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备案手续;
3.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开工条件符合要求,并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三)联合验收
本方案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向牵头单位提出申请,牵头单位统一受理并向验收单位转交接收的申报资料,验收单位在牵头单位组织下统一实行现场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验收意见,再由牵头单位统一向建设单位交付验收结果的一种验收服务模式。申请联合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工程已全部建成,且施工现场清理完毕;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2.消防验收资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消防产品质量及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3.环境保护阶段性验收资料: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审批文书;验收报告。
4.防雷装置验收资料: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文件;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书;防雷装置竣工技术资料。
(2)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防雷装置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资质证、资格证书;防雷装置竣工图技术资料。
5.规划核实资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竣工总平面图;放线、验线成果资料;规划技术论证资料及面积复核报告。
6.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竣工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含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勘察和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等);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功能性试验资料及住宅分户验收资料;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阶段性评定表;农民工工资公示后无投诉证明资料,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及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规划、消防、环保、气象等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建筑节能认可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报告;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7.房地产开发项目房产验收资料:修建性详细规划和竣工总平面图、新建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情况表(备案表)、前期物业管理审批意见书。
三、办理流程
(一)联合踏勘选址
办理流程:建设方提出申请(提交资料)——牵头单位受理并分发资料——联办单位审核资料并向牵头单位反馈审核意见——牵头单位告知联办单位踏勘时间和地点——现场联合踏勘选址——出具踏勘意见。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办单位:县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及项目涉及相关单位。
(二)并联审批
办理流程:建设方提出申请(提交资料)——牵头单位受理并分发资料——联办单位审核资料并向牵头单位反馈审核意见——联办单位同步审批——出具审批结果。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规划例会审批及中介服务等事项的办理不在承诺时限之内)。
牵头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
联办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气象局、人防办、消防大队、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等单位。
(三)联合验收
办理流程:建设方提出申请(提交资料)——牵头单位受理并分发资料——联办单位审核资料并向牵头单位反馈审核意见——牵头单位告知联办单位现场验收的时间和地点——现场联合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牵头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办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房产局、消防大队、政务服务中心、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联合踏勘选址、并联审批、联合验收遵循“谁审批(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牵头单位和联办单位依法承担本单位审批、验收责任。凡涉及到省、市的审批事项,对口的县直单位须安排专人陪同赴省、市有关单位,实行跟踪服务。联合验收实行缺席默认和超期默许制度:相关验收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安排工作人员参加的,视为缺席默认验收合格;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出具书面验收意见的,视为超期默许验收合格。
(二)强化考核督促。将联合踏勘选址、并联审批、联合验收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年度考核内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县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方案规定履行联合踏勘选址、并联审批、联合验收责任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及时整改纠正;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大问责力度。各联合踏勘选址、并联审批、联合验收工作单位有以下行为的,按照《中共南县县委办公室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南办发〔2017〕1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1.符合受理条件却不予受理;
2.接收提交的申报材料后,不出具回执;
3.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4.不予受理、退回的理由笼统、含糊不清;
5.牵头单位不履行组织联合踏勘选址、并联审批、联合验收会议职责,联办单位不参加牵头单位组织实施的会议;
6.不能按照承诺时限办结(因服务对象自身原因的除外);
7.其他妨碍联合踏勘选址、并联审批、联合验收实施的行为。